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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管理规程废止 电气安全条例

一、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修正案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废止 电气安全条例电气安全管理规程废止 电气安全条例


1.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第九条修改为:“小煤矿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3.第十四条修改为:“小煤矿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生产。”

4.第十五条修改为:“小煤矿必须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间的直线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矿井有独立的机械通风系统,备用1台能在10分钟内开动的主要通风机,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有足够的连续供给的风量,并具有反风能力。井下局部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矿井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压风系统。空气压缩机必须安装在地面;

“(三)矿井具有独立、合理的防水和排水系统;

“(四)矿井供电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井下使用专用防爆电气设备且无失爆现象;

“(五)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提升运输设备、装置和设施;竖井备有专用人员升降容器,斜井备有专用人员用车;

“(六)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 10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米的水量;

“(七)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八)矿井建立防尘系统,进行湿式凿岩;

“(九)矿井有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矿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矿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

“(十)有完善的矿井通讯系统,矿井上下、矿井内外和主要作业地点通讯畅通;

“(十一)矿井安全仪器、仪表配备齐全,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保证其完好准确;

“(十二)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小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任职的;

“(二)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向职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6.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小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超越批准范围越界、越层开采煤炭资源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越层开采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由县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开采煤炭资源的,责令限期整顿;逾期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四)违章指挥职工或者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方法开采煤炭资源及采用非正规、落后的方法开采煤炭资源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报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七)调度绞车作为矿井提升绞车使用及在井下使用非防爆柴油机车和畜力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铁道部统一领导,监管部门依法监督,运输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的一项重点工作,必须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格考核,确保安全。

第四条 旅客列车和备用、库停、站停客车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铁路行车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由客运、车辆部门负责。

铁路公安机关和安全监察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铁路行包运输、多元经营部门均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六条 客运部门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客运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客运系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三)对客运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落实客运人员岗位防火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考核。

(五)采取多种方式向旅客宣传防火安全知识。

(六)协助铁路公安机关组织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

(七)组织有关人员对餐车炉灶台面、墙壁、抽油烟机、排

烟罩、烟道的表面可见部位油垢进行清理。

(八)负责旅客列车火灾现场旅客的应急疏散紧急施救组织工作。

第七条 车辆部门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车辆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负责车辆设备检修,确保运用客车达到出库质量标准,消除火灾隐患。

(三)组织开展客车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处理违章行为和设备故障,保证车辆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作业标准,保证设备状态良好。

(四)对车辆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五)负责消防设备、器材的配备和维护管理。

(六)负责制定车辆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

(七)负责清除餐车排风扇、车顶表面及烟筒口、帽的油垢。

(八)组织落实备用客车的看守措施。

第八条 安全监察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考

核办法。

第九条 铁路公安机关职责

(一)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旅客列车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对旅客列车相关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制定乘警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标准和程序,督促乘警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五)组织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

(六)负责客车火灾事故调查。

第三章 消防组织和岗位职责

第十条 旅客列车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列车长的领导下,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十一条 旅客列车应建立由列车长为组长,乘警长、车辆乘务人员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小组会议,总结安排消防工作。

(二)组织乘务人员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三)建立乘务班组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定期考核,督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按岗位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做好对旅客的消防安全宣传,落实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措施。

(六)组织乘务班组义务消防队定期演练。

(七)建立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台账。

第十二条 旅客列车应建立义务消防队,由列车长任队长,乘警长、车辆乘务人员任副队长,下设指挥组、疏散组、灭火组、伤员抢救组、警戒组,根据乘务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分工,明确职责,进行演练。

第十三条 旅客列车应建立消防安全台账(配备微机的可建立电子台账),由列车长负责填写和管理。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台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复印件或摘抄件)。

(二)列车编组及乘务人员概况。

(三)列车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名单。

(四)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人员分工。

(五)消防安全会议记录。

(六)乘务人员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乘务人员上岗证登记。

(八)餐车油垢清扫记录。

(九)“三乘”联检记录。

(十)消防器材登记。

第十四条 列车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领导指挥乘务人员落实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部署和要求,接受上级消防检查。

(二)主持召开消防安全小组会议,总结分析、安排布置消防工作。

(三)检查督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组织乘务人员做好车底停留期间的看守。

(四)组织乘务人员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五)组织“三乘”联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职责分工进行整改,做好记录。

(六)采取多种形式向旅客宣传防火、防爆安全知识,做好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工作。

(七)列车发生火灾时,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旅客疏散组织和扑救工作。

(八)按规定填写消防安全台账。

第十五条 车辆乘务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车辆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设备状态良好。

(二)参加“三乘”联检,做好检查、交接,针对设备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运行中按规定巡视检查,发现违章操作及时纠正,发现隐患故障及时处置。

(四)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乘警岗位职责

(一)负责列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二)配合列车长做好对乘务人员的消防知识教育和对旅客的防火宣传。

(三)督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制止和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参加“三乘”联检,做好记录,督促整改。

(五)负责组织乘务人员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

(六)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列车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坚守岗位,落实防火措施。

(二)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车辆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报告。

(三)掌握常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性质和识别方法,做好查堵工作。

(四)认真巡视,劝阻和制止旅客在车厢内吸烟。

(五)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 行李员(邮政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交接和监装监卸制度,防止夹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货物上车,督促装卸人员按规定堆码货物。

(二)按规定巡视,及时发现货物异常情况,妥善处置。

(三)向押运人员宣传防火注意事项,做好身份登记,收缴火种,制止吸烟、动用明火等违章行为。

(四)行李车(邮政车)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正确处置。 第十九条 餐车人员岗位职责

(一)餐车长负责餐车的防火工作,其他人员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二)出库前认真检查炉灶、电气设备安全状况及灭火器材

是否齐全有效,发现隐患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三)按规定清除餐车油垢。

(四)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炉灶。

(五)严格执行食品加工安全操作规定,落实值班看守制度。

(六)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条 客车的生产、维修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保证质量。验收主管部门和运用单位要严格按质量标准验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接收。

第二十一条 客车采用的非金属材料必须是不燃、难燃材料,其燃烧性能和产烟毒性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客车电气设备、消防设施器材和非金属材料所采用的产品应是经国家有关质量监督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 客车电气绝缘、防雷、电气接地、漏电、过流、过热、防水防潮保护及线路敷设、连接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 旅客列车出库前应进行全面的车辆设备检查,达到《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规定的质量标准,达不到标准的

不得上线运行。

第二十五条 乘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防火职责,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格按标准化作业。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三乘”联检制度。旅客列车始发前,由列车长组织乘警、车辆乘务人员,对用火用电设备及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全面检查,运行中重点检查,终到后彻底检查。检查情况由检查人员分别签字确认,严禁代签、漏签。

第二十七条 运行中列车长、乘警、车辆乘务人员每2小时应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在发电车、邮政车、行李车的巡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对列车始发前检查发现的设备故障,车辆部门应及时处置,消除隐患;对列车运行中发现不能当场处置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按规定报告并如实记录;危及行车安全的,应立即停车处理。

第二十九条 乘务人员必须经过全面的消防安全培训,人人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熟记岗位防火职责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基本要求,做到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保洁人员上岗前也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操作“两炉一灶”和空调、火灾报警器等设备的乘务人员,应经过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一条 车辆电气设备必须保持状态良好,电器元件应安装牢固,接线及插座无松动,按钮开关、指示灯作用良好;严禁乱拉电线和违章安装、更换电气装置、元件;严禁擅自使用电热器具等电器。

第三十二条 配电室内禁止存放物品,配电箱、控制箱内及上部不得放置物品,门锁必须良好,人离锁闭;可燃物品不得贴靠电采暖装置。

第三十三条 车辆电气绝缘应符合要求,漏电保护、电气接地等装置应匹配、有效。车辆电气绝缘测试、设备巡检和交接应有记录;严禁用水冲刷地板。

第三十四条 餐车配备的电烤箱、微波炉、电磁炉等餐饮炉具使用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十五条 发电车乘务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防火制度,确保柴油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状态良好,阀门、管路连接部位紧固,油箱及其他各部位不得有积油和油垢,禁止乱堆乱放物品,棉纱应放在指定容器内。

第三十六条 客车取暖和蒸饭锅炉、茶炉应配件齐全、状态良好,落实点火试验和交接制度。使用中,乘务人员应按规定检

查水位(压)表、水温表、验水阀、水循环状况,做到不漏水、不超温,严禁缺水、干烧。炉灰应先用水浸灭后再处置,炉室内不准堆放杂物,离人加锁。

第三十七条 餐车炉灶、锅炉烟囱防火隔热装置应完好有效,餐车入库应压火。

第三十八条 列车运行中,餐车严禁炼油,使用燃煤炉灶油炸食品和过油时,油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九条 应定期对餐车炉灶台面、墙壁、抽油烟机、排烟罩、烟道、排风扇、车顶外表面和烟筒口、帽的油垢进行清除,保持清洁,并填写记录。

第四十条 循环水泵箱、检查孔、观察孔、煤厢、取暖器防护罩内部应保持清洁无杂物;停用的炉室应彻底清除可燃物,加固锁闭。

第四十一条 邮政车、行李车货仓应留有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0.5m, 不得堵塞端门、边门,货物堆码不得超高。邮政车、行李车严禁使用明火或电炉烧水做饭,未经铁道部车辆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增设使用各种电器。

第四十二条 乘务室、配电室、餐车储藏室、广播室、检车工具间、宿营车、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禁止烟火。

不吸烟车厢应有禁止吸烟标志,乘务人员要对在车厢内吸烟

的旅客进行劝阻,提醒旅客不得乱扔烟头火种;吸烟处应有明显标志并配备烟灰盒,地板和壁板应保持完好,无孔洞和缝隙。

第四十三条 列车上的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车门。 第四十四条 对查获或旅客交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由乘警做好登记,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对烟花爆竹、火药等须用水浸湿;对判明不了性质的物品,严禁在车上进行试验。

第四十五条 列车应通过图形标志、电子显示、广播宣传等多种方式,向旅客进行禁止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逃生知识和灭火器、紧急破窗锤使用方法等消防安全宣传。

第四十六条 客车车底在车站、车辆段、客车技术整备所及其他场所停放或停留时,客运、车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人员看守。铁路运输企业应制定看守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保洁人员不得在车上留宿。

第四十七条 客车灭火器配置和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客车车厢(双层客车每层)配备2kg ABC干粉灭火器和2L水型灭火器各2具;灭火器应设置在车厢两端适当位置(每端各2具)。

(二)行李车、邮政车、餐车各配备4具4L水型灭火器,行李车配备35L推车式水型灭火器1具;行李车、邮政车的灭火器应设置在工作间内,餐车的灭火器应设置在餐厅。

(三)发电车配备4L水型灭火器8具,其中机房内6具,工作间2具;冷却间配备25kg推车式ABC干粉(或35L水型)灭火器1具。

(四)客车配备的灭火器应适应环境温度,适于扑救A类(固体)、B类(液体)、C类(气体)和E类(带电)火灾;挂具应采用套筒结构,安装牢固、便于取用,底部离地面一般不超过1400mm。

(五)干粉灭火器维修期限为1年,水型灭火器为3年。灭火器应由专业维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张贴维修标志,并在灭火器筒体上涂打到期时间(XXXX年XX月到期)。

第四十八条 做好灭火器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保证处于良好状态。灭火器上不得搭挂物品,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空调客车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紧急破窗锤;餐车厨房应配备2条灭火毯;发电车、行李车、邮政车各配备2具防烟毒面具。

第五十条 客车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应定期检测、维修,保持作用良好。

第五十一条 定期组织旅客列车消防安全检查。铁路运输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客运段、车辆段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第五章 火灾应急处置

第五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车站处置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第五十三条 旅客列车发生火灾时,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和公安机关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逐级上报,拨打119报警。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是:

(一)立即停车。列车运行中发生火灾威胁行车和旅客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停车(停车地点应尽量避开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等)。电气化区段并应立即通知牵引供电部门停电。

(二)疏散旅客。列车发生火灾时,乘务人员应迅速向列车长报告,组织起火车厢旅客向邻近车厢或地面安全地带疏散,采取措施稳定旅客情绪,同时要防止发生旅客跳车、趁火打劫等意外事件。

(三)迅速扑救。列车长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指挥义务消防队,携带灭火器赶到起火车厢,确认火情,迅速扑救。

(四)切断火源。停车后,列车需要分隔时,司机、运转车长、车辆乘务员应迅速将起火车辆与列车分离,切断火源,防止蔓延。

(五)设置防护。对甩下的车辆,由车站值班员(在区间由司机、运转车长和车辆乘务员)负责采取防护措施。

(六)报告救援。列车长和乘警应立即向上级机关和行车调度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救援。

(七)抢救伤员。在疏散旅客、迅速扑救火灾的同时,如有被火围困或受伤人员应立即抢救。

(八)保护现场。在扑救火灾的同时,乘警应维护好秩序,防止发生混乱,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护好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九)协助查访。乘务人员应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情况,积极提供线索。

(十)认真取证。乘警应及时开展调查取证,注意发现肇事者并及时控制,妥善保管物证,为现场勘察、认定火灾原因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十四条 旅客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当上级领导和公安消防队未到达时,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由列车长组织指挥。火灾扑灭后,列车长、乘警长、车辆乘务人员要对起火部位进行检查,

确认火已完全熄灭,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列车可继续运行。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时,邻近车站应组织人员、消防器材赶赴现场救援。

列车在车站发生火灾或起火列车进站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由车站站长组织指挥,立即启动《车站处置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公安消防队到达后,火灾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队统一指挥。

第五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预案响应程序,组织力量、调集救援物资装备赶赴现场,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保证事故救援高效、快速、有序进行。铁路公安机关要维护好现场秩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铁道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动车组列车、进(西)藏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

发《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列车严禁烟火的九个部位是乘务室、广播室、配电室、检车工具间、餐车储藏室、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不吸烟车厢。

随着铁路路网的不断扩大,列车开行速度和动车开行密度不断加大,铁路安全存在风险增多。为加强铁路线路安全,条例提出对铁路线路两侧设立安全保护区的规定,并将保护区内一些行为列入禁止。

禁止烧荒、放养牲畜、排污、倾倒垃圾、堆放弃土或者放置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禁止燃放烟花、焰火或者焚烧垃圾、祭品等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的物质等行为。

在铁路电力线(包括电器化线路供电接触网设备)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禁止放飞无人机、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

旅客列车每节车厢应配置4具2kgABC干粉灭火器(双层客车每层4具),在客车车厢一、二位端各安装两个。挂具采用套筒结构,套筒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为1400mm。发电车的配电室配置2具、机房内配置不少于6具4kg以上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每年进行一次检修,检查、维修标记应符合有关规定。

传一分现行规范目录,已废止的就自然知道了。

建筑电气常用规范目录

2010.11.23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

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2002

3、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化 GB 50310-2002

4、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9-2003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2007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98

7、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93

8、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 50314-2006

9、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3-2003

10、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94

1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19-95

12、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2001

1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92

1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93

16、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2003年十月八日发布)

1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95

18、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 53-15-2004

1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2009

2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 GB 50057-94

2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

2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194-93

2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59-99

2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

2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7588-2003

26、建筑物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规程(云南省地方标准) DB53/067-1998

2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01

2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验收规范 GB 50116-2005

29、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621-1997

30、带电设备红外诊断技术应用导则 DL/T664-1999

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3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 GB 50045-95

3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化 GB 50169-2006

3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50-2006

3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2007

36、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2009)<建设部发布>

3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411-2007

38、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11-2007

39、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 50312-2007

40、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 308—2001

41、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 JGJ 153-2007

42、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 JGJ/T 154-2007

4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293-1999

44、涉密信息设备使用现场的电磁泄漏发射保护要求 BMB5

4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要求 BMZ1

46、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评测指南 BMZ3

47、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 45-2006

48、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

49、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文档管理规范 CJJ/T 117-2007

50、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2008

5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462-2008

52、微电子生产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467-2008

53、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4-2007

5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05

55、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56、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 50070-2009

57、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89-2001

58、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DL/T 5429-2009

69、建筑照明设计设计标准 GB 50034-2004

60、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 50502-2009

61、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T 50062-2008

62、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T 50063-2008

6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3-92

64、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2008

65、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 50328-2001

66、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 50061-2010

67、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CB 50227-2008

68、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CB 50233-2005

69、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CB 50059-92

70、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CB 50060-2008

71、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技术规范 JGJ 176-2009

72、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 196-2010

73、居民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JGJ 132-2009

74、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CB 50056-93

75、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4-2007

76、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2007

77、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2007

7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注:2009年4月再版时改章节排版32开 DL 408-91

7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注:2009年4月再版时改章节排版3 DL 409-91

80、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1-2006

81、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 GB/T 50356-2005

82、厅堂音质模型试验规范 GB/T 50412-2007

83、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T 21431-2008

84、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 GBJ 76-84

85、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JGJ 185-2009

86、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87、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158-2006

88、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GB 14050-2008

89、导体的颜色或数字标识 GB 7947-1997

90、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 19517-2004

91、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01.8-1997

92、用电安全导则 GB/T 13869-2008

93、阻燃和耐火电缆通则 GB/T 19666-2005

94、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GB/T 15576-2008

95、演出场馆设备技术术语 舞台机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 WH/T 35-2009

100、舞台机械 操作与维修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 WH/T 37-2009

101、舞台机械 台上设备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 WH/T 28-2007

102、舞台机械 台下设备安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 WH/T 36-2009

103、舞台机械 验收检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 WH/T 27-2007

10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17-2007

105、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575-2010

106、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 10060-1993

10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0-2006

10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2-92

109、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GB 50417-2007

110、输电线路以无线电台影响防护设计规范 DL/T 5040-2006

111、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 50312-2007

1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2006

113、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200-94

114、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3-2007

11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98

116、电气绝缘的耐热性评定和分级 GB 11021-1989

117、标准电压 GB 156-2007

118、电气安全名词术语 GB 4776-198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GB-13869-2008安全用电导则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保留调整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29日十五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倪 强

2015年7月10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保留调整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决定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125件,保留并明确有效期142件,调整为政府内部文件100件,现予公布。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未经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延期的,文件自行失效。

附件:1.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5件)

2.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42件)

3.调整为政府内部文件的文件目录(共100件)

附件1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5件)

编号文件名文号1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的通知海府〔1995〕11号2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出国任务确认件或同意函的通知海府〔1995〕3号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现役军人军功奖的通知海府〔1997〕27号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海口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府〔1999〕57号5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海府〔2000〕35号6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的通告海府〔2002〕38号7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市普通建筑用砂禁采区域的通告海府〔2003〕16号8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东寨港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环境的通告海府〔2003〕23号9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的意见海府〔2003〕51号10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拆除清运清场费补贴标准的通告海府〔2005〕39号11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灾后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消毒的紧急通知海府〔2005〕73号12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企业离休干部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海府〔2006〕91号1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加强散体物料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海府〔2007〕15号1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清明节祭祀管理工作的通告海府〔2007〕22号15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破坏沿海防护林的通告海府〔2007〕40号16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海府〔2007〕51号17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海府〔2007〕70号18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的实施意见海府〔2007〕73号19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规范管理的意见海府〔2007〕76号20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府〔2008〕29号21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2008〕85号22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通告海府〔2009〕23号2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门前卫生三包”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09〕40号2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府〔2009〕45号25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与改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海府〔2009〕65号26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海府〔2009〕87号27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协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2009〕89号28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通告无29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信息管理和发布的通知海府〔2001〕7号30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鼓励农业投资开发若干规定》的决定海府〔2004〕43号31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海府办〔2004〕163号32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海府〔2006〕98号3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确权和征地工作的指导意见海府办〔2006〕107号3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推进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海府〔2011〕42号35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海府〔2011〕96号36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通知海府〔2007〕92号37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08〕246号38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查处和问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08〕167号39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陆生野生动物经营的通告海府〔2010〕90号40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口市科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定办法》的通知海府办〔1999〕118号41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实行消防设施和电气消防安全专业技术检测制度意见的通知海府办〔2000〕45号42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关于海口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府办〔2001〕221号4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公民凭身份证户口簿申领护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府办〔2003〕18号4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使用要确保计划生育经费的通知海府办〔2004〕164号45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海口市教育局关于推进中小学后勤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府办〔2005〕13号46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意见海府办〔2005〕326号47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麻疹防控工作的通知海府办〔2006〕99号48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民工工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废止的原因是推陈出新。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没有废,涉及到安全方面的东西,只有不断完善,推陈出新。不能废止不用。电气安全工作制度包括停电检修工作制度,不停电工作及带电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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