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智能数码 >

南通市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范文(二)

[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

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范文一

南通市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范文(二)南通市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范文(二)


广州市白云区誉沣纸品包装厂等164户次纳税人:

你单位(个人)截至2008年8月31日未按照《中华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个人)限期改正。因无法向你单位(个人)直接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根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个人)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

年八月三十一日

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范文二

泰州华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等599户纳税人:

你单位8月未按规定办理增值税、所得税纳税申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邮寄送达退回,根据《中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限你单位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

如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通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

名单附件:8月未申报限改邮寄未送达公告

南通市税务局

9月5日

税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范文三

南京广达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4MA1MEHDH3R)等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

你单位未按《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自见到本公告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接受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8号;

联系电话:52882342;联系人:张连鹏

电影院增值税怎么缴税

1,含义——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和个人,就其在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的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分为一般纳税人(税率17%和13%)和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

2,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广播影视列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四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根据《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第四条规定,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3,缴税途径:

税收征管法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从2013年8月1日起,电影院按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售票收入按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广播影视列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本文对电影院“营改增”试点后的特殊税务处理分析如下。

例如,2015年7月,某市环宇影城经当地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8月实现电影票房收入318万元(不含预售电影票收入),出售食品收入58.5万元。

本月购进货物(均为不含税价款)中,食品25万元、电影器材8万元和电费7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并于当月通过认证。

8月应缴纳增值税=318÷1.06×6%+58.5÷1.17×17%-(25+7+8)×17%=18+8.5-6.8=19.7(万元)。

票房收入 营业税

卖品收入 增值税

广告收入 增值税

租赁收入 营业税

怎么判断对方有没有

区分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根据有没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书“或税务登记证副本有没有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

单位向外开,如果对方要求,就需要对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 专用与普通的区别:

增值税专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新型,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相比,有如下区别:

1.的印制要求不同:

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

2.使用的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

3.的内容不同:

增值税专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的联次不同:

增值税专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5.的作用不同:

增值税专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十六种情形

一、不得向个人开具专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2.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九条

二、个人不得代开专用

1.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不能代,只能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的纳税人

三、免征增值税不得开专用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政策依据:《中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九条

3.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法律、法规及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

5.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六条

6.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

7.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8.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第四条。

9.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应一律开具普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第三条

10.自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凡开具专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第二条

11.纳税人所销售的免税图书资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1)纳税人所销售的免税图书资料,应一律开具普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必须全部追回后,方可免税。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图书贸易总公司广州分公司销售进口图书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360号)

(2)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应将专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

12.债转股企业将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鉴于债转股企业投入到新公司的实物资产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4号)

四、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专用,只能代开专用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能自行开具专用

政策依据:《中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不得由税务机关代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

4.小规模纳税人除上述特殊规定以外,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可代开专用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的纳税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五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和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和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和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

6.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第三条

六、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七条

七、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得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

八、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

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

如果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第一条

九、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按照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四条

十、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

1.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附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2.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都应当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建立健全账簿。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根据《中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专用: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第三条

十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十二、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消费品和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不得开具专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二条

十三、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

十四、钻石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钻石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第六条

十五、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

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

普通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第二条

十六、简易计税方法不开专票情况

1.除财政部、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简易征收项目(含“营改增”简易征收项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

2.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不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国税函〔2009〕90号)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国税函〔2009〕90号)

3.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国税函〔2009〕90号)

(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国税函〔2009〕90号)

(3)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国税函〔2009〕456号)。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836084111@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