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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解释 刑事诉讼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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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诉法 之所以在规定中设定各种期限是为了保护每个主体的合法权益不会因为法院或者其他有权主体的滥用权力而遭受损害,尤其是那些会产生不利后果的行为必须有固定的期限才能保证公正,下面一起来学习一下刑诉法关于期限的规定有什么? 一、刑诉法关于期限的规定有什么? (一)以时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 以时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情况,在 刑事诉讼 中比较少见,大致有12小时、24小时、48小时三种情况。

2、 1、12小时。

3、 传唤 、 拘传 最长不超过12小时。

4、 2、24小时。

5、拘留和 逮捕 后24小时之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被拘留或逮捕的原因以及 羁押 的处所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家属。

6、 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应当在被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

7、 3、48小时。

8、在侦查阶段,对于一般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 所委托的 律师 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9、 (二)以日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 以日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情况,在刑事诉讼中比较多见,大致有3日、5日、7日、10日、15日、20日几种情况。

10、 1、3日。

11、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 辩护人 ,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或其近亲属、附带民事 诉讼 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12、 人民法院自受理 自诉案件 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13、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日)。

14、 人民法院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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