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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80号文件 财税201880号文件原文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如何享受?这篇文章告诉你

2022年,、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后,税务总局围绕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梳理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今天带你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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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除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1.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2.《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6.《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7.《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8.《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上述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往期回顾

中小微企业看过来!这些税费优惠政策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这些税费优惠政策请收好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这篇文章告诉你@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的税费优惠政策请查收

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全流程详解|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在过去的一年里,税务总局陆续推出一系列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跟企业的汇算清缴也是息息相关。下面,我就先跟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8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政策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18年,“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需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工业企业需满足:

从事非限制或禁止行业,从业人数小于等于100人,资产总额小于等于30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100万元。

除此之外的其他企业需满足:

从事非限制或禁止行业,从业人数小于等于80人,资产总额小于等于10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100万元。

(二)报表填报

《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中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对2017年版年度申报表的部分表单进行了修订;此外《税务总局 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对小微企业的年度申报要求进行了标准,主表基础信息表的“基本经营情况”部分是必填。其他为选填和免填。进一步减轻了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简化了申报程序。

2019年1月1日起适用的政策

(一)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的精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9〕13号的执行期限是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也就是,企业从2019年1季度申报开始,可以按照新的小微标准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微减免。

对比之前介绍的财税〔2018〕77号,新出台的财税〔2019〕13号也规定小微企业必须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同时,新文件对小微企业的标准也进行了一些调整。

一是,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所有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应纳税所得税都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判断。

二是,从业人数的标准提高到了300人。

三是,资产总额的标准提高到了5000万元。

四是,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提高到了300万元。

我们再举个小例子学习一下减免税额的计算。

假设,某企业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满足分别少于300人和50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80万元。计算减免税额时分以下步骤:

第一步,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计算税额,即100万元乘以25%再乘以20%,等于5万元。

第二步,超过100万元的180万元的部分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计算税额。即180万元乘以50%再乘以20%,等于18万元。

后计算得到企业当年度应纳税额等于5万元加上18万元等于23万元。相比一般企业25%税率,减免了47万元。

(二)报表填报

为适用小微标准的提高和变化,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对《中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的部分表单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主要变化是在《中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增加了“按季度填报信息”项目,满足精准、便捷识别小型微利企业的需要。

也就是,企业从2019年1季度的申报开始,需要在季度申报表主表的“按季度填报信息”中,分别填写“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按照文件规定和填报规则,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A201030,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修订后的申报表将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汇算清缴开始,小型微利企业到底要填哪些表?

1、这些表格不用填!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2、这个表格一定要填!

《中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位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3、这个表单不能忽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a、其中的“基本精英情况”位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

b、“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

c、“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一、企业发生的支出,应于何时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呢?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并且,“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汇算清缴期到了,请大家务必注意获取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

二、企业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必需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呢?

这里需要大家注意了,对于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的支出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对于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则以税务机关代开的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提醒大家需要按照以上规定,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来判断税前扣除凭证的类型。

三、如果企业是从境外购进货物或劳务,那么应以何种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

《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企业应以对方开具的或者具有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如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或取得不合规的,应如何处理?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五、对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应如何提供税前扣除凭证?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总结

企业在2019年5月31日前进行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根据财税〔2018〕77号判断是否符合小微条件,享受减免。

企业从2019年1季度申报开始,要根据财税〔2019〕13号判断是否符合小微条件,享受减免。

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实质与附加税费扣除的认识

近期,为支持部分行业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健康发展,盘活增值税留抵税额资金,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和《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明确对特定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退还政策,并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一经发布后,引来一番热议,并存在几个问题的分歧。对此,笔者进行分析。

一、留抵税额退还的实质是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是在该时点按照规定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不足以抵扣,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其本质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留抵税额退还的实质就是退还进项税额。

由此,在后期会导致进项税额减少下,缺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产生应纳税额。但需要注意,如果从先进先抵的角度去理解,那么缴纳的退还税额等额部分,实质就是对退还税额的进项税额返还部分。比如,留抵税额退还100元,后期缴纳100元,这个缴纳的100元,本质上就是退还100元的归返。

因此,在留抵税额退还之后,后期又全部返还的情形下,纳税人得到了资金流的利益,但没有得到增值税的实质性减少,是一种资金的暂时性异。

二、附加税费如何处理?

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在什么时点处理?

有人说,在留抵税额退还时,随退附加税费,税舟说,这是错的。如前所述,留抵退税退的是进项税额,自然与实缴增值税的退税不是一码事,压根儿就是没有缴纳过相应的附加税费,那怎么有退还的道理呢?没有退还的计算依据。因此,随同退还的观点是错误的。

有人说,在后期缴纳增值税时,不应该扣除附加税费的基数,附加税费是随同实缴增值税一起计征的,这个80号文是错误的。咋一看,非常有道理,相应的征收规定中也确认有这样的文字表述。如,《中华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但是,如前所述,对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返还征收,实质是对已经退还的进项税额的返还,不是真正的纳税人应纳税额(表面反映应纳税额),不应该属于附加税费的计征依据。

因此,对于后期应纳增值税中相当于已退还留抵税额的金额部分,在计征附加税费时需要扣除,即不予征收附加税费。从实务出发,笔者认为扣除的时点以先发生的应纳税额先扣除,直到扣完为止。(叶全华)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有: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

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数不超过100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

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数不超过80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

根据财税【2018】77号文第一条: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标准提高到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拓展资料: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小型微利企业百度百科

期末留抵退税附加税怎么计算

期末留抵退税附加税怎么计算

依照现行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还需以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征)依据,依7%(5%、1%)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依3%和2%的标准分别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在市区的纳税人而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为已缴增值税税额12%的比例.

此前,为配合财税〔2018〕70号文件所定"部分行业实施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的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曾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80号文件"),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鉴于财税〔2018〕80号文件并未限定只适用某一时期或某个行业,因此,该项政策适用于所有"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从而,本次39号联合公告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税收政策涉及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税〔2018〕80号文件的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留抵退税是什么意思?

所谓的留抵税额,简单可理解为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即出现了留抵税额.进项税指的是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时候支付的增值税额.而销项税,则指销售时收取的增值税额.一般而言,形成留抵税额的原因有很多,比如集中投资、货物生产周期较长等.

上述文章针对期末留抵退税附加税怎么计算的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解答,按照增值税税额的百分之十二进行计算就可以了.留抵税额相关的问题在会计上是很常见的,本文阐述的知识其中的一个要点.更多的知识大家可以自行查阅资料.

财税201880号文怎样扣除举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现就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问题通知如下: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财政部税总于2018年6月份发布《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年70号文,以下简称70号文)文件后,原本利好的税收优惠政策却并没换来纳税人的积极响应,全国只是部分地区有纳税人申请了留抵税额退税。

【拓展资料】

究其原因,主要是70号文推出后,并没有相应的辅助政策推出,使得原本给与纳税人税收优惠的政策,却成了一个鸡肋政策,甚至有纳税人戏称:留抵税额退税,与其说是税收优惠政策,还不如说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发放!按照财税〔2018〕70号文件的规定,不是所有的行业都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而是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具体来说,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具体详见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 在这18个行业中,优先选择 《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计算?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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