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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民事诉讼法》第207条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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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有很多规章条例,其中第207条是什么呢?下面我来为大家讲讲《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相关内容。

第二百零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执行和解的`规定。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审查批准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和解协议要靠当事人自愿自觉履行,不具强制执行力。但是,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已履行完毕的,作执行结案处理,而不予恢复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经由对方当事人申请,应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应执行。

【关联法规】

《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267条

《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87条

扩展:民事诉讼法

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事诉讼法〉和〈中华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平台根据2021年12月24日中华主席令第一〇六号《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汇编整理。 ;

民诉法207条规定的原文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调查收集,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民事诉讼法2022全文207条

法律主观:

第九十七条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民事诉讼法207条规定

【法律分析】

中华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执行。 法律规定由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执行。 法律规定由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执行。

民事诉讼法207条再审规定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186条(2012年修订后第207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法律依据:

《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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