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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扣除规定 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扣除规定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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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大病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发生的医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其中大病医疗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一、个人所得税免征条件:《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国务院部委和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参加的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5、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二、个人所得税减征条件《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同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7、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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