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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要求_招投标管理的主要内容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介绍?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要求_招投标管理的主要内容招投标管理要求_招投标管理的主要内容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招标 投标法》、《中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总则的基本内容:(相关阅读:招标管理办法)

条为规范工程建筑单位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 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招标 投标法》、《中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境内进行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建筑单位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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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介绍?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指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证项目质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平竞争,根据《中华招标投标法》、信息产业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基本总则:

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证项目质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平竞争,根据《中华招标投标法》、信息产业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理招标投标事宜,适用本办法。 可依照本办法办理招标投标事宜的为区公司和市公司,县(市)公司不得办理招标投标事宜。 公司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投标事宜的,适用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对招标机构的规定。

第三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项目和服务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发包单项合同(含土建工程项目)估算价在200万元 币及以上的;

(二)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 算价在100万元币及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币及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币及以上的;

(五) 上述以外的项目,公司物资采购委员会决定进行招标的。 公司统谈分签的项目,只对符合上述金额规定的统谈部分进行招标。

第四条 公司可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区公司具备规定的自行招标资格条件,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市公司不具备自行招标资格条件,经区公司批准,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区公司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通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下列通信建设项目经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或委托:

(一)涉及安全、秘密等有关特殊通信建设项目;

(二)在原局采用同型号设备进行扩容工程设备采购项目;

(三)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或移动()有限公司以统谈分签方式部署实施的项目;

(四)其他按规定可以直接发包或委托的项目。

第六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待遇。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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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章总则条为加强工程的招投标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投资,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共和 国招投标法》的规定,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招投 标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环境绿化、建筑 材料、设备、配件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 守本办法。 委托招标机构的招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第四条 标: (一)规划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勘察、监理等单项 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币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币以上的; (三)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单项合同 招标范围和方式与工程有关的以下发包与承包,应须进行招估算价在 30 万元币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招标的。 第五条 特殊的产品或服务,供应者不足 3 家,用招标方法不能引发竞争的,采用其他方法采购。 第六条 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和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的招标,投标报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方式; 不具备工程量清单报价条件的,可采用费率招标的方式。 第七条 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八条 对金额较大材料、大型设备,可采用技术招标和价格招标分开的方式,分两次招标。先根据技术、质量、 工期等要求、确定几家符合要求的入围投标人,再组织入围 投标人进行价格投标,采取低价中标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 第九条 招标的组织机构和程序公司成立招标小组,负责招投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招标小组对公司负责,并受其监督。 第十条 招标小组由分管经理担任组长,基建处处长任 分管经理担任组长,基建处处长任 分管经理担任组长 处处长副组长并组织招标工作中的基础工作,成员由土建、安装技 副组长 术管理人员和材料设备采购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招标小组主要行使下列职能:(一)根据本办法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二)安排招标日程,编制、发放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 (三)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投标人进行考察;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七)组织签订合同,进行合同谈判,并监督合同的执 行情况; (八)协助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采购人员验收物品、落 实售后服务等事宜; (九)收集、整理、反馈招标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的程序:(一)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相关部门审查;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 向合格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 图纸等相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召开评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九)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第十三条招标小组必须按《中华招标投标法》《中华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做好确 、 定招标范围、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放招标文件、 审查投标人资格、开标、评标、授标和签订合同的工作。 第十四条 招标金额在 200 万元 万元以上或法律规定需要招标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 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委托招标机构招标的,招 标小组应当对招标机构及招标全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 督。 第十五条 招标机构的选择,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 3—5 家综合实力强、信誉好的招标机 构。从中选择 1 家机构组织招标,也可以采用竞争报价 的方式确定招标机构。 第十六条 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 招标机构在招标时,除可以按有关 委托招标机构招标的,招标费按照规定向投标人收取合理的招标文件工本费外,不得再向投标 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委托招标机构招标的,投标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收取,并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 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机构不得代收。 第四章 招 标第十九条招标小组会同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确定投标人编 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标明项目的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拟签订合同 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经总经理 经总经理签署后形成正式招标文件, 经总经理 正式招标文件由档案室保存。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指定或者标明特定的产品、服务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小组应当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 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小组应收集相关资料,并对投标人的资质、能力、信誉等进行调查了 解,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查,向三个以上具备投 标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 发放招标文件、图纸等相关资料,并收取一定的押金和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投标价 的 2% 2%左右,解标后未中标者立即返还,可与中标者协商将投 标保证金作为合同保证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疑。 第二十六条 如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 必要时,组织潜在的投标人踏勘现场及答清或修改,招标小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前至少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少于 3 人,或者所有投标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开标、评标和定评开标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小组组长或其指定的人员主持, 所有招标小组成员参加, 当众检查投标文件及密封情况,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人宣读投标人名 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作废:(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 印鉴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难 以辨认的;(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 5—11 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指定 人员从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专家库中抽取,监察、审计等相 关机关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或其他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及时更换评标人员。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7 部 委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 应当参考标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 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招标项目可以编制标底,且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当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以后、 开标以前确定。 招标参与人员不得泄露任何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应当保 密的内容,如标底、标底编制机构和人员及招标人对招标项 目的价格、质量等要求,但招标文件已经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 1—3 个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根据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小组应及时汇总评标结 果,大额项目的招标,将中标候选人及相关资料报公司经理 审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标小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七条 评标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八条 招标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 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任何有关招 标文件的评审内容,中标候选人的以及评标的情况。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签订合同定标后,招标小组应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但长时间不得超过发出中 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得有实 质性的区别。 第四十条 中标单位因不可预见原因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先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第四十一条 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数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和类型确定缴纳数额,以保证承包人违约时发包人不受损 失为原则,一般为合同金额的 5~30%。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未能及时、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招标小组有权将合同授 予其他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签订合同时,招标小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采购货物的数量予以增减,但不得变更单价。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他人。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合同管理所有合同均由招标小组审核,由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签订。 第四十六条 合同盖章时,经办人须持基建处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 合同原件要求一式六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第四十八条 相关人员要做好合同的保密工作,需要借阅合同的,只能在档案室统一借阅,并进行登记,借阅人对 合同内容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相关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采购人员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工作。 第五十条 合同执行期间或合同约定保修期内,若发生货物、数量短缺,质量不合格,安装调试达不到质量标准, 以及使用中发生质量问题,技术指标不稳定等情况,相关工 程技术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应及时取证,并约请供货方协商 索赔、换货或维修。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监督和违规处理工程招投标活动及参与人员应自觉接受招投标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 标活动的监督;大额项目的招标,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监察 机关、审计机关代表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小组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公司报告: (一)干预招投标活动的; (二)对评标人员进行暗示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的; (三)索取、收受投标人钱物或其他好处的。 招投标参与人员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小组或招标人中的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泄露标底及其他内部应保密的资料的; (二)与投标串通,进行虚假招标的。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小组、招标小组中的其他工作人员串通投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 后发现的,中标无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招标投标人员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公司监督部门投诉。 第九章 第五十六条 附 则未尽事宜,按《中华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执行。 、

招投标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招投标管理是招标人对工程建设、货物买卖、劳务承担等交易业务,事先公布选择采购的条件和要求,招引他人承接,若干或众多投标人柞出愿意参加业务承接竞争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招投标管理的基本内容有这些!

国有企业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国有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遵守的限制性规定:,1、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3、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短不得少于20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中标无效的,应当依据法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1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其执行和作必须执行上述规定。国有企业在编制企业内部的招标规范时,也应当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要求。,国有企业采购通常来讲是指企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因此“国有企业采购是否必须要进行招标”这一问题需根据采购标的的不同而进行具体判定。,招投标法规制的需要招标的项目仅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则是指依照招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包括国有企业。也即,国有企业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该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时,只要该类工程项目属于《中华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第三条款规定的三类项目,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范围和金额时(见附表),就必须采取招标方式;若国有企业采购与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货物、服务的,则不适用《招投标法》及《中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1、大型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虽然通过“抓大放小”,一部分国有中小企业以租赁、承包、售出、参股等方式向产权多元化转变。但是,进入2000年,我国的国有资产已经达到9万亿元币,构成了极其巨大而庞杂的体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几乎所有的工业领域仍占据主导地位。,2、大型国有企业是抗衡跨国公司的主力军。加入WTO以后,知名的大型跨国公司大举进攻市场,各种洋货猛烈冲击国货。尽管民营经济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其在技术、质量、规模等方面的显著距,尚不能与跨国公司抗衡,而只有大型国有企业才是抗衡跨国公司的生力军。,如彩电行业曾是进口产品多的市场,但是1996年四川长虹等大型彩电公司在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向外国展开市场争夺战,一举打破了大屏幕彩电由外国主导的格局,以致长虹的“红太阳一族”大屏幕彩电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达三分之一。,3、大型国有企业是我国支柱产业的重要支撑。在石油、化工、机械、电子、冶金、有色和建材等重要产业中,我国七大汽车集团占全行业总产值的66%;嘉陵、北方、轻骑、金城四大摩托车集团占全国总产量的一半;上海、东方、哈尔滨三大发电设备集团,提供国内电站设备的70%。,4、大型国有企业仍是出口创汇的主要力量。1997年,国有企业出口创汇额超过了外商投资企业,居于领先地位。其中,大多数大型国有企业以销售额的1%左右投入研究与开发,有的达到2%,技术进步处于国内工业企业领先地位。,国有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总体处于亏损状态,只有大型企业盈利,充分显示国有大型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当然,我国大型国有企业与国外大企业相比,有着不小的距。,一是大型企业数量少;二是企业平均规模小;三是生产集中度低;四是真正的联合体、企业集团少;五是大中小企业没有合理的分工。从技术创新来说,我国500家工业企业年销售额之和还不抵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一家销售额。,国有企业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且国有企业一般都是对国计民生具有重要作用的领域,因此对于国有企业的投资法律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法律客观: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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