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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_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食品抽检管理办法

食品抽检管理办法分总则、、抽样、检验与结果报送、复检和异议、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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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是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和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2、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3、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4、抽检结果及汇总分析的报送方式和时限;

5、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现场抽样时,样品、抽样文书以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送样期限的,应当经组织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实行承检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承检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应当加盖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承检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负责。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组织实施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食品抽检不合格怎么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条地方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上级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和省级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抽检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现场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抽样人员应当保存购物票据,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样品信息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现场抽样时,应当记录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可追溯信息。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库以及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六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现场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抽样人员应当保存购物票据,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样品信息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食品抽样检测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对于食品抽样检查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处理情况,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法律客观: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处理情况,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不得拒绝、逃避。 在复检和异议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停止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履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在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时,或者为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经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分析或者再次抽样检验,查明不合格原因。

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实施细则办法

一、正文回答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二、分析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承检机构抽样。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抽样工作。抽样单位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三、食品安全抽样包括什么

1、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2、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3、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4、抽检结果及汇总分析的报送方式和时限;

5、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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