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智能数码 >

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 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怎么交税

新公司法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新公司法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表述是不标准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公司的特殊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不是公司,经营和管理相对比较灵活。一人有限公司相比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时需要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想独立,否则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中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 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怎么交税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 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怎么交税


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是普通创业者关注的重点。如果创业者召集不到合适的股东,那么也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中还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有些朋友会咨询“新公司法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此类问题,但是这样的问题本身就混淆了概念,下面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据《中华公司法》,在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依据公司法规定成立的公司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依据其他法律成立的企业不得标注“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有限公司的突出特点在于,建立了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财产的财产隔离制度,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责任。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别组织形式,是指依据《中华公司法》,在境内设立的,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突出特点是一个人也可以开有限责任公司了,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适用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一般规定外,其特殊规定在于: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制;

2、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制;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营业执照中须注明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需设立股东会,股东决定由股东将签字后的书面文件备置公司即可;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须每个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个人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一人有限公司,可能并不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组织。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有一个人,就是自然人。责任由自己独资承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资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证明时,确认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表述是不标准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公司的特殊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不是公司,经营和管理相对比较灵活。一人有限公司相比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时需要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想独立,否则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中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企业,但并不是公司。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企业的所有属性。因此,凡公司均为企业,企业不一定是公司,公司只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态。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财产也为该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其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是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设立的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并未作规定,也没有规定的限额;公司法中却明确地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基本的限额,法定资本限额按其类别和经营方式不同。投资人的人数和主体身份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个人,而且是自然人;而公司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为2人以上5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股东)则不得少于5个人,投资人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资人承担债务的责任形式也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与个人财产是不分离的,故其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多18字)

独资企业公司法的规定是什么

独资企业规定在《 个人独资企业 法》中,《公司法》中规定的是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和 国有独资公司 。《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中华公司法》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中华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中华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释义】本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责任的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就是清理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债务。为此,本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了投资人自行清算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程序。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企业作为经济实体的资格就消灭了。如果债权人因种种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其债权,或者其债权未能全部清偿,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如何处理该债权呢?本条对此作了规定。

首先,本条规定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这是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的。第一,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是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投资人应当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第二,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即个人独资企业清偿债务,不仅限于企业的财产,还包括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这些就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在解散后,原投资人的偿债责任仍不能免除。在这点上与合伙企业相同,与公司不同。与合伙企业相同,是因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无限责任,只是由于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所以这种无限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企业解散后的一定期限内,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与公司不同,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在解散清算时,对于在公司法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视为放弃债权,不列入清算范围,但是对公司明知而又未通知的债权人除外。如果债权人超过申报期限提出债权要求的,经清算组核定,只能就公司的剩余财产请求清偿。如果公司的剩余财产已经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完毕,超过债权申报期限提出要求的债权人将丧失受偿的机会,公司股东对其债权没有偿还的义务。

其次,本条对投资人就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规定了时间限制。即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这就是说,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不是无限期的。规定五年的期限,有利于敦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如果没有时间限制,权利人可能就会不重视及时行使其请求权,使其债权不能得到及时偿还。另一方面,规定期限,有利于及时了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以维护经济关系的稳定。如果没有期限限制,就等于承认债权人的请求权具有效力,而当其不行使时,其与投资人的关系就会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合伙企业法就有这样的规定。其具体内容是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本条的规定既反映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特征,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兼顾了维护经济关系稳定的需要。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其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个人独资企业适用公司法吗

法律主观:

个人独资企业 属于企业,但并不是公司。 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和 股份有限公司 ,具有企业的所有属性。因此,凡公司均为企业,企业不一定是公司,公司只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态。 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集中表现是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是典型的非法人企业。按法律人格理论,民事主体人格分为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独资企业本身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人格,其从事民事或商事活动是以独自企业主的个人人格或主体身份进行的,实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 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中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836084111@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