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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统计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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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统计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卫生统计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1、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厅。

2、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

3、(二)人事司。

4、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5、(三)规划与信息司。

6、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国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7、(四)财务司。

8、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9、(五)法制司。

10、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11、(六)体制改革司(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12、承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

13、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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