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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_顺丰劳动仲裁案例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仲裁案例

法律主观:

劳动仲裁案例_顺丰劳动仲裁案例劳动仲裁案例_顺丰劳动仲裁案例


申请 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争议 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根据《 劳动法 》的有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当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 申诉 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 人的资格及权限;申斥日期等。 审查受理编辑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 仲裁申请书 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 管辖 ; 申诉书 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诉人予补充。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填写《 立案 审批表》,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在7日内审批并作出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内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 证据 。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仲裁准备 ① 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 法规 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②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③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④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 劳动 的处理方案。 仲裁审理编辑 ①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祈人作缺席裁决。 ②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③开庭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听取申诉人及被诉人的答辩;仲裁员以询问方式 ,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④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⑤仲裁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提起 诉讼 。

劳动仲裁成功以后被恶意反诉,员工上演绝地反击!他是如何做到的?

1.思路清晰,证据清晰,各位小伙伴也需要醒醒脑,既然仲裁都已经赢了自然是各方面都没问题。2.在公司反诉你的同时,他也积极收集证据而不是坐以待毙,小伙伴听了我们的建议以后去了保障局,查询到了该公司从不主动交社保,公司员工20几个没有一个教的,按照我们的教学回去固定了证据 3.录音录像,因为这次仲裁成功,也引燃了老板的怒火,老板开始频繁的发消息给小伙伴,或者打电话痛斥这种行为,全程小伙伴都进行了录音和截图,正面问题从不回答 。

首先员工收集了公司违法的证据,然后对公司进行了,同时配合进行调查,终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他是通过收集证据,不理会老板无理的要求,并且查询公司没有给大家交社保的证据。

同工不同酬劳动仲裁案例

法律主观:

一、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 应当提交书面 仲裁申请书 。实践中,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 身份证 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 2、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3、发生争议的事实、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等。 需要范本的看这边:《 劳动仲裁申请书 范本》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二、开庭与裁决 1、仲裁庭应在开庭前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仲裁; 3、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4、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进行裁决。 注意: 劳动争议 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起 诉讼 。 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有两类劳动争议是一裁终局的,一是小额诉讼案件;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具体有: 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2、追索 工伤 医疗费 的案件; 3、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 4、追索 赔偿金 的案件 5、劳动仲裁的案例对相关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案件,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 上诉案件一裁终局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对判决不服,依然可以提讼。这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法律客观: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提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根据《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机关、事业组织、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血泪教训:劳动仲裁千万千万别调解 不然要吃大亏(附狗血剧情)|仲裁书|仲裁庭|律师|赔偿

因为在异地工作住的公司宿舍,在选择与公司劳动仲裁后不能在当地长时间停留,于是和律师事务所达成预先支付2000元+10%的仲裁佣金为代价,聘请了当地的律师代为申请劳动仲裁,一开始我就和律师表明态度不接受调解。

2022年3月22日,与律师签订协议,交钱。 2、2022年3月28日,律师向仲裁委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

3、2022年4月25日,收到开庭通知书。 4、2022年5月9日,开庭。戏剧的情节开始来了,一开始就与律师达成不接受调解的律师态度突然有了变化,先是问我是否接受调解,能爽快拿到钱。

在我拒绝调解后,律师估计是受到了压力,开始劝说我,如果我不接受调解,公司会在仲裁书下来后,会继续上诉、拖审,来个一审、二审就要拖个一年半载。虽然我依然拒绝接受调解,但是律师说服了我的另一个与我一起仲裁的同事,同事来电要求我接受调解,说是先拿到钱再说。结果律师电话给我反馈达成调解的条件仅支付仲裁金额的25%,于是我直接就拒绝了,不接受调解,这也太欺负人了。期间后的两周时间里,律师努力的在和公司、和我沟通期望达成赔偿金额50%的调解,主要是我的同事他同意了。

5、2022年5月31日,公司正式响应劳动仲裁结果。很奇葩、很恶心的是,公司接受仲裁庭调解员的调解,按仲裁总金额的50%支付赔偿,但是其中50%要求由所在的公司部门承担(内部引荐的则由引荐人承担),将公司问题转移到部门及个人身上。我的引荐人、部门大分别给我来电请求我能接受公司25%的赔偿金额方案,我依次拒绝了,并让他们给公司反馈,联系不上我本人。(本人有电话录音),但是律师再次和我商量后,我迟疑后还是违心的接受了调解。

6、2022年6月8日,调解书下发。之前与律师沟通好要求迟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金额,但是终仲裁书上还是将限制期限到6月底 血泪总结一下:

1、虽然与公司引荐人、同事说不上熟悉,但是毕竟同事一场,公司的做法把他们拖下水,让我多少还是觉得有点内疚,欠上了人情,因此心有不甘的接受了调解劝说。毕竟如果我不接受调解,他们如果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话,将会承担更多的损失(现在还不知道是否终由他们来承担赔偿金额的50%,因为公司拖到现在还没支付赔偿金额呢,在膈应人呢)。

2、网上搜索了类似仲裁案例,基本都会吓唬你说公司会耗时间一年半载才给到钱,让你没有耐心从而接受调解。虽然我花钱请了律师,但是律师也会怕将时间耽搁在这里,从而强硬不起来,因此花钱请律师真没卵用,浪费了钱。

3、还是心太软,没有坚持下来不接受调解。

劳动仲裁案例在哪里可以查到

结论:仲裁案件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查询到。

解析:

1、到经办案件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查询;

2、可以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咨询;

3、网站查询。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三十日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庭补正。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劳动仲裁案件有办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5日,也就是说多不超过60日。

法律依据: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提讼。

未签劳动合同仲裁失败案例

法律分析:双方虽未签订合同,但办理过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去年三月,当事人因病离职。物业公司从去年七月起停发了其工资。去年十二月,当事人向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以其与公司间的争议非劳动争议为由裁定驳回了其请求。故提讼,要求确认其与茂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继续履行合同案例

法律主观: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1)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2)事业单位与其员工发生的争议等。

合同仲裁的受案范围:除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行政争议以外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

法律客观: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劳动案例分析

一、案情

王××2000年7月到××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是为期8个月的《劳务协议》,期满续签。期间,××公司以王××是“农民工”为由,没有为王××办 社保 、医保。

2006年年底,全市推广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王××遂于2006年12月25日与××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又于2006年12月31日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该证明书写明:无经济补偿金,并经王××本人签字确认。之后,王××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公司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公司为王××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保险。

2007年11月16日王××发生工伤事故,经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拾级”。工伤医疗期间,××公司垫付医疗费、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008年7月24日王××以××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为被申诉人,提出以下四项仲裁请求:1、裁令立即解除申诉人与二被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裁令被申诉人福建省××××有限公司赔偿申诉人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同工同酬赔偿金共计币113497.44元,被申诉人南平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对其中34021.6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裁令二被申诉人共同连带赔偿申诉人工伤治疗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损失、工伤后工资损失等费用共计币48779.38元;4、裁令被申诉人福建省××××有限公司按申诉人原工资收入标准、足额补缴申诉人从2000年7月份开始至今的社保、医保基数,被申诉人××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对申诉人2007年1月至今的社保、医保足额补缴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9月4日南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四项裁决:1、2008年7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2、被申请人(派遣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365.9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9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575.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9元,护理费26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238.9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8025元,计40881.85元。扣减被申请人(××公司)已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071元和借给6000元,被申请人(派遣公司)实际应支付申请人32810.85元,被申请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被申请人(派遣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申请人工资标准为申请人足额补缴2007年1月至2008年7月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申请人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应由申请人承担;4、驳回申请人的其它申诉请求。

王××不服仲裁裁决,遂于2008年9月16日向南平市延平区,除了坚持在仲裁程序的四项请求外,还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签署的《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书》及原告与被告××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书》为无效合同,----。”

1月14日南平市延平区作出七项判决:1、解除原告王××与被告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2、解除原告王××与被告××公司的劳务关系;3、驳回原告王××要求确认《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书》以及原告与被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无效的诉讼请求;4、驳回原告王××要求被告赔偿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同工同酬赔偿金的诉讼请求;5、被告劳务派遣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医疗费3696.7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90元、鉴定费2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9元、护理费34.9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67.9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8025.05元,合计28496.57元。扣减已出借的6000元,被告实际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为22496.57元;6、被告××公司对第五项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7、驳回原告王××要求被告××公司补缴自2000年7月至今的社保(养老)、医保费用的诉讼请求;8、驳回原告王××要求被告劳务派遣公司对其2007年1月起至今的社保、医保足额补缴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王××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平市中级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9月18日南平市中级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关于《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书》和《劳动合同书》的效力问题

1、劳动仲裁阶段,申请人王××没有提出“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有限公司签署的《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书》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书》为无效合同”的请求。

一审原告王××主张:《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书》和《劳动合同书》是被告××公司为了逃避用工风险,以“不签就走人相威胁,原告”签订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2、一审认为:民法上的“胁迫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公司存在上述行为的相关证据,亦不能提供××公司要挟原告“不在《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上签字就走人”的相关证据,因此,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公司在终止与原告劳动关系的事项上存在胁迫行为。原告在《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书》上的签字系其本人所签,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书》无效的诉请,因原告证据不足,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同样,原告与被告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主张该《劳动合同》无效的诉请,因原告证据不足,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3、二审认为:在《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书》和《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上诉人本人所签,上诉人不能提供其签名是受到胁迫的相关证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公司《劳务协议》约定的期限至2006年12月26日止,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被上诉人在出具的《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书》中明确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对此当时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而是签名予以认可。除此之外,上诉人也未提供《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书》和《劳动合同书》内容违反法律的证据,故对上诉人要求确认《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书》和《劳动合同书》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时效问题

1、对于申请人王××要求被申请人××公司支付2000年7月至2006年12月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同工同酬赔偿金以及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请求,××公司以超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限相抗辩。

2、南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同工同酬赔偿金以及补缴2000年7月开始至今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申诉请求已超过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本委不予支持。

3、一审认为: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款第(三)项“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华银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关系,而原告于2008年7月28日才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的60日申请仲裁的期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司补缴2000年7月到2006年12月期间的保险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4、二审认为:2006年12月31日被上诉人在出具给上诉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书》时,明确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上诉人签名确认,直至2008年7月才向南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明显超过仲裁时效,故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同工同酬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四、关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问题

1、申请人要求:按申诉人原工资收入标准、足额补缴申诉人从2000年7月份开始至今的社保、医保基数。

2、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派遣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申请人工资标准为申请人足额补缴2007年1月至2008年7月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申请人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应由申请人承担。

3、一审认为:对尚未参加保险统筹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参保和追索保险费而发生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对已参加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欠缴保险费引发的,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一审还认为:被告为原告建立社保关系后,如果被告劳务派遣公司没有按时足额缴费,这类争议应当属于行政争议,依照行政强制征缴的程序办理。经本院释明,原告仍要求被告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补缴自2007年1月1日起至今社保费用的连带责任,对原告该项诉请,本案不予处理。

4、二审认为:由于被上诉人劳务派遣公司已为上诉人办理了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险费应当由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征收和管理,因该部分费用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在本案中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两审在认定合同效力的举证责任分配、仲裁时效认定以及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同工同酬赔偿金的处理方面基本是一致的,但是在是否按申请人的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保费方面却有不同的意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按申请人的实际工资标准补缴,而两审则认为:补缴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应当通过行政程序解决。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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