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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非甲烷总烃需要折算吗?

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1. 非甲烷总烃排放需做到一用一备2. 至少每周检查一次除烃装置温度是否保持在350℃以上3. 日常运行质量保证是保障NMHC-CEMS正常稳定运行、持续提供有质量保证监测数据的前提和必要手段。当NMHC-CEMS不能满足技术指标而失控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应缩短下一次校准、维护和校验的间隔时间。

【法律分析】非甲烷总烃需要折算吗?【法律分析】非甲烷总烃需要折算吗?


法律依据:《中华环境保》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NMHC-CEMS应当实现测量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可支持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等功能。进入NMHC-CEM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废气,同时还应实现同时测量含氧量的要求。含氧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需按排放标准要求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非甲烷总烃需要折算吗

非甲烷总烃需要折算。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945.1-2018)的定义,基准氧含量是指用于折算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氧含量的基准值。按照《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源排放标准》(GB31572-2015)标准中5.1.5的要求,凡是环评批复或者排污许可规定的焚烧类有机废气排口中所排放的污染物,都应当按照标准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油气回收 废气排放执行什么标准

国标gb31570-2015《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范围:“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内的汽油储罐及发油过程油气排放控制按本标准规定执行。排放标准为非甲烷总烃≤120mg/m3,回收效率≥95%。”

国标gb20950-2007《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国标gb50759-2012《油品装载油气回收设计规范》国标gb20952-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和加油站排放标准为:“

非甲烷总烃≤25g/m3,回收效率≥95%。

苯类排放执行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排放的尾气中苯的浓度不得高于12g/m3,

甲苯的浓度不得高于40g/m3,

的浓度不得高于70g/m3。

工业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法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

近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公布了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炼焦化学工业是重要的煤炭能源转换产业,其产品焦炭主要供应钢铁工业,焦炉煤气、、粗苯等是重要气体燃料和化工原料。截至2020年底,全国焦炭产能约6.34亿吨。2019年全国焦炭产量4.71亿吨,2020年与之持平。

然而,炼焦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带来了一些生态环境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2012年第一次修订。

随着行业的发展,现行标准在大气污染控制方面存在三大不足: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方面,一是未规定焦炉烟囱废气基准含氧量,无法控制烟气稀释排放。二是未规定焦炉烟囱废气非甲烷总烃和氨的控制要求。三是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后新增有组织排放口缺乏管控,例如废水处理站废气等。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方面,未针对废气无组织排放源头和过程提出控制措施要求,无法完全满足当前环境管理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方面,部分污染物测定方法已不适合目前排放标准。

针对上述问题,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调整了部分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比如,调整现有有组织排放环节名称,排放限值,增加焦炉烟囱废气基准含氧量浓度折算要求,增加焦炉烟囱非甲烷总烃、氨限值要求,增加“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控制要求等;

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比如,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监控要求,无组织转换为有组织排口限值的确定;

调整、更新了部分污染物监测要求。比如,焦炉炉顶无组织监测点位的调整,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的更新等;

调整了实施与监督条款。

这一新规出台后,将对焦化行业产生多大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认为,标准对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的有组织排放限值或无组织排放措施提出了新的控制要求,对上述污染物排放量削减起到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有利于我国焦化企业及周边区域的环境改善,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新标准实施后将增加企业环保设施投入,同时对企业环境管理、环保设施运行维护投入亦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我国焦炭产能主要分布在山西、河北、山东、陕西、内蒙古等省份,其中山西省焦炭产能约1.33亿吨,河北省焦炭产能约8601万吨,山东、陕西、内蒙古等省区产能各约5000万吨。

目前,全国焦化企业共557家,其中重点地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249家,非重点地区308家。

根据“编制说明”,以100万吨焦化企业为例,标准实施后,新增环保投资约3000万元~5000万元,占总投资约7%~12%,新增环保年运行成本约800万元~1300万元,占总运行成本约0.5%~1%。

从全行业来看,全国焦化企业共需新增投资约50亿元~100亿元,占全行业工业总产值1%左右;年运行成本新增约2.5亿元~4.2亿元。

非甲烷总烃在环境空气中执行什么标准

关于非甲烷总烃执行标准的说明

目前环评中对于非甲烷总烃执行标准比较混乱,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都采用大气无组织监控值4.0mg/m3,这是一个明显的错误。我一直在找相关依据,近,在学习《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一书的过程中找到了答案。

Q=Cm.R.Ke, Q:排放标准值;Cm:环境质量标准;R:排放系数;Ke:技术经济调节系数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非甲烷总烃的环境质量标准,美国的同类标准已废除,故我国石化部门和若干地区通常采用以色列同类标准的短期平均值,为5.0mg/m3。但考虑到我国多数地区的实测值一般不超过1.0 mg/m3,因此在制定排放标准时选用2 mg/m3作为计算依据。所以,在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中采用2 mg/m3作为标准是合理的。

非甲烷总烃质量评价标准参照《环境空气质量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2012)二级取值为2mg/m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具体第244页,二级取值为2mg/m3,

voc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层面标准:

2008年环保部印发《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半导体器件》(征求意见稿)。规定VOCs的限值现有企业为80mg/m3,新建企业为60mg/m3。

2008年环保部印发《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子元件》(征求意见稿)。规定VOCs的限值现有企业为80mg/m3,新建企业为50mg/m3。

2008年环保部印发《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子终端产品》(征求意见稿)。规定VOCs的限值现有企业为70mg/m3,新建企业为50mg/m3。

2008年环保部印发《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平板显示器、电真空及光电子器件》(征求意见稿)。规定VOCs的限值现有企业为100mg/m3,新建企业为80mg/m3。

2015年环保部印发《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非甲烷总烃允许排放浓度为100mg/m3,特别排放限值是80mg/m3,没有涉及TVOCs。

2018年环保部印发《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非甲烷总烃允许排放浓度为100mg/m3,TVOCs是150mg/m3。特排限值分别为50、100。

法律依据:《中华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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