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笙耀百科 >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_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内容

法院执行罚款规定有哪些?

法院执行罚款时,既可以是针对自然人,也可以针对单位。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执行的,有义务协助调查却拒不执行的,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具体的罚款金额依照案情的轻重程度来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_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内容民事诉讼法第114条_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内容


一、法院执行罚款规定有哪些?

1、罚款的对象。

罚款针对的对象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具体包括:

(一)被执行人(单位或个人);

(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

(三)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

2、可以罚款的情形。

(一)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2、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三)不依法报告财产情况的。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二、法院怎么强制执行?

1、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2、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措施包括搜查被执行申请人直系亲属名下的财产或者其名下的隐匿财产,要求被申请人交付判决书中明确规定的财务或者票证,对没有理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俗话说父债子偿,父母欠钱未还,法院可以冻结儿女的银行卡吗?

法院是不会冻结儿女的财产,毕竟成年儿女的财产是属于自己的自然财产,不是和父母的共同财产,法院是不会对接银行卡的,如果有证据表明父母愿意把财产转移给子女逃脱现在的责任,法院是会因此冻结这方面的银行卡的。

肯定是不可以的,和儿女没有任何的关系,谁欠钱就会去冻结,谁的卡不会冻结自己子女的卡。

如果儿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法院是会冻结儿女银行卡的,如果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话,法院是不会冻结的。

民诉法条对照记民事诉讼法

1、关于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19条——《民诉意见》第1、2条;

(2)《民事诉讼法》第20条——《民诉意见》第3条;

(3)《民事诉讼法》第22条——《民诉意见》第4、5、27条;

(4)《民事诉讼法》第23条——《民诉意见》第6、7、8、9、11条;

(5)《民事诉讼法》第24条——《民诉意见》第18-22条;

(6)《民事诉讼法》第25条——《民诉意见》第23、24条;

(7)《民事诉讼法》第26条——《民诉意见》第25条;

(8)《民事诉讼法》第27条——《民诉意见》第26条;

(9)《民事诉讼法》第28条——《民诉意见》第30条;

(10)《民事诉讼法》第29条——《民诉意见》第28、29条;

(11)《民事诉讼法》第34、246条——《民诉意见》第305条;

(12)《民事诉讼法》第35条——《民诉意见》第33条;《关于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2条;

(13)《民事诉讼法》第37条——《民诉意见》第36、37条;《关于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3、4条;

--------------------------------------------------------------------------------

2.关于诉讼参加人

(1)《民事诉讼法》第49条——《民诉意见》第38、40条;

(2)《民事诉讼法》第54条——《民诉意见》第59、60、62条;

(3)《民事诉讼法》第55条——《民诉意见》第59、64,130条;

(4)《民事诉讼法》第56条——《民诉意见》第65、66条;《关于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11条;

(5)《民事诉讼法》第57条——《民诉意见》第67条;

(6)《民事诉讼法》第59条——《民诉意见》第69条。

3.关于证据

(1)《民事诉讼法》第63条——《关于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6-30条;

(2)《民事诉讼法》第65条——《民诉意见》第77条;

(3)《民事诉讼法》第66条——《民诉意见》第154条;

(4)《民事诉讼法》第70条——《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25条;

(5)《民事诉讼法》第71条——《关于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22条;

4.关于期间、送达

(1)《民事诉讼法》第75条——《民诉意见》第79条;

(2)《民事诉讼法》第79条——《民诉意见》第82条;

(3)《民事诉讼法》第80条——《民诉意见》第85、86条;

(4)《民事诉讼法》第81、82条——《民诉意见》第87条;

5.关于调解

(1)《民事诉讼法》第85条——《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38条;

(2)《民事诉讼法》第89条——《民诉意见》第96条;

6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民事诉讼法》第93条——《民诉意见》第31、32、98、128条;

(2)《民事诉讼法》第94条——《民诉意见》第99-102条,《关于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3、14条;

(3)《民事诉讼法》第97条——《民诉意见》第106、107条;

(4)《民事诉讼法》第98条——《关于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8条;

7.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民事诉讼法》第100条——《民诉意见》第112、113条;

(2)《民事诉讼法》第101、102条——《民诉意见》第114、118、125条;

(3)《民事诉讼法》第102条——《民诉意见》第123、126、127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0条;《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

(4)《民事诉讼法》第106条——《民诉意见》第120条;

8.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

(1)《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民诉意见》第139条;《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

(2)《民事诉讼法》第109条——《民诉意见》第140条;

](3)《民事诉讼法》第111条——《民诉意见》第141-150条;

(4)《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民诉意见》第80条;

(5)《民事诉讼法》第115条——《关于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6条;

(6)《民事诉讼法》第116条——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5条;

(7)《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关于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

(8)《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6条;

(9)《民事诉讼法》第128条——《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37条;

(10)《民事诉讼法》第129条——《民诉意见》第158、159条;

(11)《民事诉讼法》第135条——《民诉意见》第164条;

(12)《民事诉讼法》第140条——《民诉意见》第166条;

9.关于简易程序

(1)《民事诉讼法》第142条——《民诉意见》第168条;

(2)《民事诉讼法》第146条——《民诉意见》第170条;

10.关于第二审程序

(1)《民事诉讼法》第151条——《民诉意见》第180条;《关于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

(2)《民事诉讼法》第152条——《民诉意见》第188条;《关于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

(3)《民事诉讼法》第153条——《民诉意见》第181条;《关于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

11.关于特别程序

(1)《民事诉讼法》第168条——《民诉意见》第196条;

12.关于监督程序

(1)《民事诉讼法》第177条——《民诉意见》第199-202条;

(2)《民事诉讼法》第182条——《民诉意见》第212条;

13.关于督促程序

(1)《民事诉讼法》第189条——《民诉意见》第132、215条;

(2)《民事诉讼法》第192条——《民诉意见》第221、222条;

14.关于公示催告程序

(1)《民事诉讼法》第193条——《民诉意见》第134、226条;

(2)《民事诉讼法》第194条——《民诉意见》第228、229条;

(3)《民事诉讼法》第196条——《民诉意见》第135、238条;

(4)《民事诉讼法》第198条——《民诉意见》第135、239条;

15.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1)《民事诉讼法》第199条——《民诉意见》第136条;

(2)《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民诉意见》第243、248条;

(3)《民事诉讼法》第201条——《民诉意见》第246条;

(4)《民事诉讼法》第203条——《民诉意见》第241条;

16.关于执行程序

(1)《民事诉讼法》第207条——《民诉意见》第256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0、11条;

(2)《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民诉意见》第257条;

(3)《民事诉讼法》第210条——《民诉意见》第259-265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3条;

(4)《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民诉意见》第266、267条;

(5)《民事诉讼法》第212条——《民诉意见》第268、269条;

(6)《民事诉讼法》第213条——《民诉意见》第271条;

(7)《民事诉讼法》第214条——《民诉意见》第111、275条;

(8)《民事诉讼法》第216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19条;

(9)《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民诉意见》第278条;

(10)《民事诉讼法》第220条——《民诉意见》第279条;

(11)《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民诉意见》第286条;

(12)《民事诉讼法》第231条——《民诉意见》第283条;

(13)《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民诉意见》第294条;

(14)《民事诉讼法》第233条——《民诉意见》第296条;

(15)《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

(16)《民事诉讼法》第235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

17.关于涉外程序

(1)《民事诉讼法》第237条——《民诉意见》第304条;

(2)〈〈民事诉讼法〉第240条——《民诉意见》第308、309条;

(3)《民事诉讼法》第246条——《民诉意见》第305条;

(4)《民事诉讼法》第258条——《民诉意见》第317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

(5)《民事诉讼法》第267条——《民诉意见》第318条。

山东男子找同事冒充妻子离婚被拘,其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山东男子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妨害民事诉讼这个法律规定。

俗话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这名男子为了达到和妻子离婚的目的,竟然找同事来冒充妻子,真是令人无语。关键是同事竟然也愿意替他来冒充妻子,不知道两个人是真的不懂法,还是以为法律是儿戏。好聚好散,既然无法相守下去,也应该好好做一个了结。男子最终也为自己的荒唐行为付出了代价。

山东男子找同事冒充妻子离婚。

山东德州的一名男子和妻子结婚后,多年都没有孩子,两个人的感情也是越来越淡。男子就有了离婚的想法,于是就向法院起诉了离婚。

但是,法院多次向他妻子送达法律文件都没有送到,于是男子就让自己的同事冒充妻子,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已经收到法律文书,而且已经知道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但是当真正开庭的时候,男子的妻子又联系不上了,最终导致缺席审理。

男子找同事冒充妻子离婚被拘。

法院的工作人员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理后,又亲自去男子妻子的工作单位找到她。和她沟通这次离婚的相关问题时,没想到男子妻子对这件事情一无所知。

工作人员这才发现,事情有些不对,立即找到这名男子。在多次警告之下,他才承认,自己为法院提供的电话是同事的。法院对男子这种藐视法庭的行为,作出拘留10日并处罚款的处罚。

其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18条,第119条中的规定。向法院提供虚假信息,串通他人冒充被告,妨害民事诉讼。男子因此受到了相应的惩罚。

房屋被公安机关查封,何时可以解封法律有规定期限吗

登记机构受理法院的房产查封已无疑义,但对于受理公安机关的房产查封,有的登记机构心存疑虑,认为依据不足。就此问题,公安部已有明确的批复,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可否查封冻结不动产或投资权益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17号)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有权依法查封、冻结犯罪嫌疑人以违法所得购买的不动产、获取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但对于此种查封,并无时间限制。

法院查封房屋要多长时间解封?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836084111@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