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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时间国家规定2022 哺乳期法律规定最新法律

22 公司经营性放假 【相关法律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八条规定: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23 甲类传染病假 【相关法律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 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4 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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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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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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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来,各省市逐渐推出育儿假,时间从5-20天不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2012年4月28日发布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纯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 多胞胎 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988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废止。 制定目的 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 是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社会各行各业的积极努力和共同参与。长期以来,妇女儿童都是人类社会中受到关爱和保护的对象,同样在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中,妇女儿童的合法利益理应是我们关注和维护的重点。但据来自全国妇联调查显示:40%的在职女工在孕期未受到特殊保护;超过1/4的在职女工“哺乳时间”得不到落实。这种现象在企业尤其突出,甚至可以说非常普遍。 具体内容 根据国家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在劳动范围上,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禁忌从事的劳动也主要是指超过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和强体力劳动。另外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值班,一般也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哺乳时间、哺乳假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指: 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3、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哺乳时间是每个生育女职工都有权享受的。 实施情况 但事实上是企业或出于对经济效益及人事安排考虑,或以工作繁忙等诸多原因根本不给女职工哺乳时间,即便批准,也以“事假”名义,因事假期间的工资只按原工资60%发放,甚至更低。或以调换工作岗位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标准等方式来变相达到打击制裁目的。这些做法都是违反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但这种做法比较隐蔽,所以在此类“柔性侵权”例子中,女职工通常很难拿出证据来提请仲裁或诉诸法律,因而也就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为切实落实国家的相关法规,保护妇女儿童的 合法权益 。 整改建议 1、加大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和人事干部对该《规定》进行认真学习,强化企业的相关法律意识。通过学习宣传唤醒女职工的自我维权意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认真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中对女职工“哺乳时间”保护这项内容的有关规定,并明确相关处罚措施。使我们的有关职能部门在执法环节中有法可依。 QQ 微信 豆瓣 QQ空间 领英 返回列表 上一篇: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是怎样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 下一篇: 总裁和总经理哪个大(总经理和副总裁哪个大) “哺乳假规定放多长时间(哺乳假一般多长时间)” 的相关文章 第九届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了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审议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按照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和十五届二中全会的要求,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 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第4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0月27日 ... 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议案,决定: 一、划定海南岛为海南经济特区。 二、授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制定法规,...

任免名单(于双侠、郝银飞等的任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于双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二、免去郝银飞(女)、李建华(女)、郑岚萍(女)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贯彻执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更富有实效,依照宪法第六十七条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并总结近几年的实践经验,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简称执法检查)作如下规定: 一、全国... 女职工产假、哺乳期的相关规定 女职工哺乳期有哪些保护, 一、哺乳期内员工可以请两类特殊假期 一类是哺乳时间: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另一类是哺乳假: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 二、女职工哺乳期单位不能解除合同 1、《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在第二十九条中还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同时原劳动部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均规定: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的,应自动延续到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三、女职工哺乳期不能安排夜班 1、《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还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如果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假。 3、《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四、女职工哺乳期的工资发放 1、在用人单位参加了社会生育保险的情况下,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生育保险,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8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正常产假期间照发女职工工资。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女职工劳动保护具有两层含义: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2、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2、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3、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4、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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