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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_不正当竞争行为怎么处罚

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具体表现?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举不胜举。

(1) 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的行为:虚假广告、泄露商业秘密和侵犯名誉。

不正当竞争行为_不正当竞争行为怎么处罚不正当竞争行为_不正当竞争行为怎么处罚


(2)侵犯域名权的行为:抢注和混淆。

(3) 侵犯网页著作权的行为:抄袭和淡化。

网页是网站开展网络经营活动的基本要素,因此各网站都对网页的设计和组合投入巨资,进行精心设计和编排,吸引更高的点击率,从而争取更多的商业机会.有些网站为了节省时间和金钱,采用“拿来主义”,随意在网络上其它网站的网页,经过改头换面后变成自己的劳动成果,有的甚至甚至整个网站“克隆”过来,侵害了被抄袭者的经济利益。

网络经济俗称“眼球经济”,要获取商业机会,前提就是要吸引网民的注意力,而要确保这一点,丰富、全面、独特和大量的信息内容,是必不可少的。有些网站,擅自将他人的版权作品上载,供网民浏览,导致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权利的最终确立;有些网站,径直抄袭其它网站的数字化作品内容.

(5) 以链接为手段的行为:深层链接和加框链接。

每个网站都有自己预先设定的浏览顺序,网民一般首先从首页开始,点击链接逐页寻找和观看内容。网站一般都是在每一页上设置不同的广告内容,网民逐页观看内容的过程,在网站看来就是一个不断发布广告吸引网民注意力、争取商业机会的过程。 深层链接,指直接从自己的网页上设置链接,直接链接到其它网站的某个特定网页上。当网民点击这个链接时,就直接离开了这个网站,跳到了别的网站上某个特定网页,中间略过了进入被链接网站的一系列过程。这种行为虽然方便了网民,但无疑是对被链接网站的商业机会的剥夺。更重要的是,由于被链接网页内容都是由被链接网站自行更新的,而链接者毋需投入人力物力更新内容,只需在其网站上做一个简单的标记,就可以将别人的劳动成果据为己有,明显是对其他人劳动成果的非法占有。

深层链接还有一个变种,就是“加框链接”(又称镶边链接),它将网页分割成不同的区间,每一个区间都可以呈现不同的信息数据内容。此种技术可以将他人网站的信息数据呈现在自己的网页某一视框中,而该网站的其它内容仍然存在,使用者进入运用加框链接的网站,并以加框链接到他人网站的内容时,屏幕上显现的网址不是被链接的网站地址,而仍然为使用了加框链接技术的网站地址。

网络上的信息浩如烟海,网民们要快捷、准确地找到所需要的信息内容,就必须依靠搜索引擎。网络上有很多供人使用的搜索引擎,它们的工作原理是:依据网民敲入“”在网络上搜寻含有特定“”的网页,例如:我键入“”和“法律”两个,则搜索引擎就会在网络上搜寻同时含有“”和“法律”两个在内的网页,然后将搜索结果显示在网民的屏幕上。有些搜索引擎甚至会将含有更多的网页排在前面。

我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有哪些发展?

立法的发展与完善

,完善一般条款,增加例举条款。重点在于一般条款的构建上。种种情况表明,我们有必要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并且这种界定要有可以合理的扩大适用的范围,例如有人将其定义为“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网络用户资源的行为”。并且注意《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既要针对网络空间的特性,又要与传统法律相协调,在基本法学理念和法律规范的指导下进行修改。

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与传统实体市场竞争行为不同的新特点,由于相对细化的规定是为了增强法律的可作性和针对性,毕竟和司法人员还是习惯于在法律中寻找具体的明确条款,同时对经营者也是一种明确的指导。因此,法律有必要增加若干条文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表现例举出来,这样可以方便司法机关和普通民众加以认定、适用。

第二,完善对法律的规定。这部分主要是针对加重对侵权人的法律和增加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来说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所承担的法律可分为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种,而该法中规定的民事又多是一般民事。但是这种采用一般民事的做法,仅是让当事人无利可图,目前已明显不足以震慑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所以,应考虑对恶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法律上规定其承担“加重民事”或“惩罚性民事”,并明确加重或惩罚赔偿的幅度,以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保护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斗争的积极性。

2、辅助性的立法对策

当务之急是由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关于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以应付当前日益增多的与诉讼,改变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促进法律理解与适用的统一。此外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有必要制定新的专门的法律,在制定新的法律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外国法的相关经验,如美国1996年通过了《经济间谍法》,1997年通过了《电子通信隐私权保》,德国1996年制定了《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法国的《互联网络(草案)》,都可以为我国所借鉴,制定保护网络竞争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法》,及更好地管理和服务于网络环境的《网络信息服务规范法》等等。

3 、执2、向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要求该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向对方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法的发展与完善

要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完善执法机构,强化门对竞争秩序的司法审查和法律。现代世界各大国都有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机构,并赋予其准司法权,从事反不正当竞争的执行活动,与一般的行政机关有所区别。对此我国可以加以借鉴外国的做法,赋予专门执法机关以准司法权力,可以使其能够主动地对危害公共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地和干预,并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禁令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反不正当竞争法》

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其属性

法律分析:其危害性如下:1、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形成不公平竞争;2、他削弱和窒息了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应有的活力和作用;3、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其属性包括(1)竞争性。(2)反道德性。(3)违法性。

域名虽然与商标一样,具有标识性作用,同属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但保护程度有不同。商标法不仅禁止相同的商标,而且相近的、构成实质性类似的商标都将被禁止。“域名淡化”是指故意注册与他人商标权相同或者相近的域名,借此讽刺、诋毁或损害商标权人的声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举不胜举。所以,各个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具体表现?

1、及时向提讼,要求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1) 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的行为:虚假广告、泄露商业秘密和侵犯名誉。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提讼。

(2)侵犯域名权的行为:抢注和混淆。

(3) 侵犯网页著作权的行为:抄袭和淡化。

网页是网站开展网络经营活动的基本要素,因此各网站都对网页的设计和组合投入巨资,进行精心设计和编排,吸引更高的点击率,从而争取更多的商业机会.有些网站为了节省时间和金钱,采用“拿来主义”,随意在网络上其它网站的网页,经过改头换面后变成自己的劳动成果,有的甚至甚至整个网站“克隆”过来,侵害了被抄袭者的经济利益。

网络经济俗称“眼球经济”,要获取商业机会,前提就是要吸引网民的注意力,而要确保这一点,丰富、全面、独特和大量的信息内容,是必不可少的。有些网站,擅自将他人的版权作品上载,供网民浏览,导致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权利的最终确立;有些网站,径直抄袭其它网站的数字化作品内容.

(5) 以链接为手段的行为:深层链接和加框链接。

每个网站都有自己预先设定的浏览顺序,网民一般首先从首页开始,点击链接逐页寻找和观看内容。网站一般都是在每一页上设置不同的广告内容,网民逐页观看内容的过程,在网站看来就是一个不断发布广告吸引网民注意力、争取商业机会的过程。 深层链接,指直接从自己的网页上设置链接,直接链接到其它网站的某个特定网页上。当网民点击这个链接时,就直接离开了这个网站,跳到了别的网站上某个特定网页,中间略过了进入被链接网站的一系列过程。这种行为虽然方便了网民,但无疑是对被链接网站的商业机会的剥夺。更重要的是,由于被链接网页内容都是由被链接网站自行更新的,而链接者毋需投入人力物力更新内容,只需在其网站上做一个简单的标记,就可以将别人的劳动成果据为己有,明显是对其他人劳动成果的非法占有。

深层链接还有一个变种,就是“加框链接”(又称镶边链接),它将网页分割成不同的区间,每一个区间都可以呈现不同的信息数据内容。此种技术可以将他人网站的信息数据呈现在自己的网页某一视框中,而该网站的其它内容仍然存在,使用者进入运用加框链接的网站,并以加框链接到他人网站的内容时,屏幕上显现的网址不是被链接的网站地址,而仍然为使用了加框链接技术的网站地址。

网络上的信息浩如烟海,网民们要快捷、准确地找到所需要的信息内容,就必须依靠搜索引擎。网络上有很多供人使用的搜索引擎,它们的工作原理是:依据网民敲入“”在网络上搜寻含有特定“”的网页,例如:我键入“”和“法律”两个,则搜索引擎就会在网络上搜寻同时含有“”和“法律”两个在内的网页,然后将搜索结果显示在网民的屏幕上。有些搜索引擎甚至会将含有更多的网页排在前面。

我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有哪些发展?

立法的发展与完善

,完善一般条款,增加例举条款。重点在于一般条款的构建上。种种情况表明,我们有必要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并且这种界定要有可以合理的扩大适用的范围,例如有人将其定义为“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网络用户资源的行为”。并且注意《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既要针对网络空间的特性,又要与传统法律相协调,在基本法学理念和法律规范的指导下进行修改。

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与传统实体市场竞争行为不同的新特点,由于相对细化的规定是为了增强法律的可作性和针对性,毕竟和司法人员还是习惯于在法律中寻找具体的明确条款,同时对经营者也是一种明确的指导。因此,法律有必要增加若干条文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表现例举出来,这样可以方便司法机关和普通民众加以认定、适用。

第二,完善对法律的规定。这部分主要是针对加重对侵权人的法律和增加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来说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所承担的法律可分为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种,而该法中规定的民事又多是一般民事。但是这种采用一般民事的做法,仅是让当事人无利可图,目前已明显不足以震慑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所以,应考虑对恶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法律上规定其承担“加重民事”或“惩罚性民事”,并明确加重或惩罚赔偿的幅度,以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保护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斗争的积极性。

2、辅助性的立法对策

当务之急是由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关于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以应付当前日益增多的与诉讼,改变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促进法律理解与适用的统一。此外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有必要制定新的专门的法律,在制定新的法律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外国法的相关经验,如美国1996年通过了《经济间谍法》,1997年通过了《电子通信隐私权保》,德国1996年制定了《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法国的《互联网络(草案)》,都可以为我国所借鉴,制定保护网络竞争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法》,及更好地管理和服务于网络环境的《网络信息服务规范法》等等。

3 、执法的发展与完善

要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完善执法机构,强化门对竞争秩序的司法审查和法律。现代世界各大国都有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机构,并赋予其准司法权,从事反不正当竞争的执行活动,与一般的行政机关有所区别。对此我国可以加以借鉴外国的做法,赋予专门执法机关以准司法权力,可以使其能够主动地对危害公共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地和干预,并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禁令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有哪些

3、商业贿赂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反不正当竞争法》

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提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说说哪些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属性包括(1)竞争性。(2)反道德性。(3)违法性。

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八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是什么

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广告、侵害他人商业秘密,通过网络捏造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等。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5条的规定: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 (3)擅1、混淆行为;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 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 、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恶意竞争行为有哪些

(6)埋设的行为:争夺注意力。

恶意1、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和完善 竞争行为有:

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4、虚假宣传行为;

6、低价倾销行为;

7、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行为;

8、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恶意竞争的表现是非常多的,而恶意竞争一般是对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破坏,所以恶意竞争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如果恶意竞争情节恶劣的,就会构成刑事犯罪。恶性竞争是指公司运用远低于行业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提品或者是服务,或使用非商业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市场份额的竞争方式。保护和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也就是恶意竞争,如果发现竞争对手违反了法律规定,理应立即着手收集对方违法的证据,再到相关部门进行。

《中华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不正当竞争行为怎么投诉

不正当竞争行为投诉方式如下:

3、如对方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则应向司法机关并提出请求,请求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予以刑事。

八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是什么

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有规定,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却常常无“法”选择,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质上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因此应主要补充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辅之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5条的规定: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4) 侵犯内容著作权的行为:网络传播和。。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 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 、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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