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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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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2、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包括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主要包括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和实施方案;建立、健业卫生管理制度和作规程;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2、当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6、3、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7、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8、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9、以上内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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