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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惩罚制度_安全生产惩罚制度包括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办法

我们对安全生产问题是十分重视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违法处罚行为也是十分严重的,安全生产行为涉及到行政处罚方面,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为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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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所谓“方针”,是指指导一个领域、一个方面各项工作的总的原则,这个领域、这个方面的各项具体制度、措施,都必须体现、符合这个方针的要求。《安全生产法》在总结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作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是理念,“预防为主”是措施,“综合治理”是机制。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安全生产一般事故的处罚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全事故判定如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对员工个人奖励.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工会和技术部提出奖方案,报主管审批,给予一次性100—1000元奖励:1、职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2、事故发生后积极进行抢救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和集体利益减轻损失;3、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有明显效果的;4、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食品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绩者;5、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进行举报者。处罚:按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规定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下发罚款通知,对违章个人进行罚款,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上交到财务部。如果未按时交纳则从下月工资中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细则?

有生产,就存在安全,安全生产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为了强化安全管理,根据我项目部实际,特制定安全奖罚制度实施细则如下:一、劳动安全纪律部分: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任何工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每一人次罚款50元,班组成员中有三人不戴安全帽,罚班组长200元,五人以上不戴安全帽,罚班组长1000元;帽壳已坏,不起安全防护作用,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元;一人连续被罚三次以上,将停工学习,因不戴安全帽而发生了轻伤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自负。2、进入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元,班组成员一次有三人被处罚,罚班组长100元。3、酒后人员严禁作业,如发现酒后作业人员每一人次罚款50元,酒后作业发生任何事故后果自负,造成他人事故者除承担经济责任外,将视其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4、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发现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每一人次罚款20元,因小孩年幼无知而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责任由监护人自负,因乱动机械设备而造成经济损失者,由监护人全部负责。5、严禁机械工在工作岗位看书、干私活。发现在工作岗位看书、干私活,每一人次罚款20元,处罚后仍不改正者,加倍处罚。二、临时用电部分:1、施工现场线路架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有一处不设横杆,不用绝缘子、线路一把抓,罚款20元。2、闸刀保险丝必须匹配,有一处保险丝用铝丝、铜丝代用,罚款50元。3、总配电箱、闸刀箱不加锁,下班后不拉闸,无防雨措施,一处每次罚款20元;4、手持电动工具,照明线路不使用、安装漏电保护器,一处罚款20元;5、电气设备有按规程作接零保护,接地接零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20元。三、机械设备部分:1、手持电动设备在使用时不用防触电的个人防护用品,发现一处罚款20元;2、操作木工电锯、平刨带手套者,每一人次罚款10元。3、操作木工电锯不用防护挡板,操作木工平刨不用护指键推板、推棍每一人次罚款10元。四、基槽护部分:五、其它部分:1、木工支模板,将支撑顶在脚手架上,引起外架变形、倾斜,每10沿长米,扣罚班组长20元;2、未经施工管理人员同意,私自将支护、围挡拆除,每一处扣罚拆除者所在班组长20元。3、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损坏安全防护设施、防护装置、安全宣传标牌者,按损坏实物原值加倍罚款,从工资中扣除。4、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向基槽内抛物件,发现一次,罚款20元,造成事故者,究其刑事责任;奖励: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安全生产特别奖”其条件如下:⑴生产管理人员:1、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尽职尽责搞好安全工作,不违章指挥。2、所管工种班组全年无因工伤事故、重大未遂事故、设备事故;3、所管工种班组坚持正确使用安全三宝,做到无伤害,无违章操作现象;4、坚持对所管工种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强,现场安全管理资料齐全;5、所管工程项目安全达标达到全优良标准。⑵生产工人:1、能够认真学习,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到三不伤害,无违章操作现象;2、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为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3、坚持正确使用安全三宝,全年无事故;以上是对“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细则”的讲解,更多内容请登录中达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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