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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17条司法解释(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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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以下简称“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2、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原告在上诉中从第十七条出发,认为:“被告不能对其抗辩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的,认定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

4、首先要强调的是,第十七条本身并没有这样的表述。

5、其次,这种观点完全是对第十七条的曲解,我们将从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分析对第十七条的正确理解,从而驳斥错误的观点。

6、一、从《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及《民间借贷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看第十七条关于原被告各自举证证明责任的正确理解。

7、(一)条文原文《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9、《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10、《民间借贷解释》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11、”……(二)条文分析1、从《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一条来看,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对借贷关系的成立,也称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12、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属于《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所说的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13、该待证事实包括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方面的事实,因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可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因此下文中借贷关系成立这一待证事实主要是指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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