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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出入境可以参考哪些法律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考试大特别推荐: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动植物出入境可以参考哪些法律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动植物出入境可以参考哪些法律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1)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简称《商检法》)和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

(2)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简称《动植物检疫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简称《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和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第三条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第四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法规定登船、登车、登机实施检疫;

(二)进入港口、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所实施检疫,并依照规定采样;

(三)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

(四)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物有关的运行日志、货运单、合同、发票以及其他单证。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六条国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国务院应当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必要时可以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报告。

邮电、运输部门对重大动植物疫情报告和送检材料应当优先传送。第七条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第八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港口、机场、车站、邮局执行检疫任务时,海关、交通、民航、铁路、邮电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第九条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二章进境检疫第十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第十一条通过贸易、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援助等方式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第十二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第十三条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采取现场预防措施,对上下运输工具或者接近动物的人员、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和被污染的场地作防疫消毒处理。第十四条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输入动植物,需隔离检疫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可以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决定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往指定地点检疫。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防疫措施。指定的存放、加工和隔离饲养或者隔离种植的场所,应当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规定。第十五条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单证或者在报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 (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简称检疫总所)代表国家行使对外动植物检疫行政管理职权,负责管理全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工作。检疫总所隶属农牧渔业部。第三条凡进入我国国境和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均应实施检疫。未经检疫,不准入境。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一)项所指的动物,除已列明的类别外,还指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及其它动物(包括受精卵、胚胎等);其中的“鱼”是指淡水鱼类。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二)项所指的动物产品,除已列明的种类外,还包括干鱼、鱼子、鱼粉、骨粉、生乳、血粉及动物性生药材。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四)项植物产品中的“油类”是指未经炼制的油籽,不包括各种植物油;“原木”是指木材并包括藤、竹。

第四条出口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应根据有关双边检疫协定、贸易合同和出口部门申请的检疫要求实施检疫。第五条对国外不要求检疫的出口动物,农牧渔业部为防止疫病传出而指定必须作出口检疫的,也应按规定执行检疫。第六条出口的植物性加工品和非植物性产品,有感染病虫可能的,如出口单位申请,也应接受报检。第七条动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由检疫总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由农牧渔业部公布。第八条为了供对外签订协定、协议、贸易合同和引种审批时提出应检病虫时作参考,检疫总所应编制国内尚未发生或分布未广的动植物危险病虫害名录。第九条进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应在入境口岸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方准进口。

出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应在产地和出境口岸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方准出口。第十条农牧渔业部根据动植物检疫工作需要,在国家对外开放的陆、海、空口岸和有关省会、自治区首府分别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动物、植物检疫站”。

检疫业务量小的口岸, 经检疫总所批准, 由就近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设置分支机构。第十一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

(二)执行进出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检疫检验,签发检疫证件;

(三)监督检查货主(或报检人)对检疫不合格的进出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受污染的运载工具、场地进行检疫除害处理;

(四)调查了解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所在地周围三十公里范围内的疫情,掌握进口动植物隔离饲养、试种期间的疫情和出口产地的疫情;

(五)报告口岸动植物检疫或病虫调查中发现的重大疫情,并协助当地有关部门落实防疫措施。第十二条对植物、植物产品作现场检疫,要检查有无害虫、病害、有害杂草及其它有害生物。第十三条检疫人员要按照《条例》、本细则和检疫操作规程等规定执行检疫,做到检疫及时,结果准确。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证书由所(站)长和主管业务科长或农艺师、兽医师署名签发。第二章进口检疫第一节审批和报检第十四条进口动物、动物产品,进口单位应事先向检疫总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对外签订协议或贸易合同中订明国家规定的检疫要求或两国政府达成的检疫条款。

进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口单位凭林业部森保司同意进口的证件向检疫总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第十五条进口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引种,向农牧渔业部植物检疫机关或林业部森保机关办理审批;省、市、自治区引种,向省、市、自治区植物检疫机关或森林保护机关办理审批。检疫机关接受审批时,根据检疫对象名单并参照 “国内尚未发生和分布未广的动植物危险病虫害名录

” 提出禁止传入的危险病虫名称,以及关于隔离检疫,限定进口数量和进口口岸

等要求。第十六条货物到达口岸前或到达时,收货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按《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报检手续。进口动物、动物产品和植物种子、苗木、繁殖材料,报检时要缴验检疫审批单。无检疫审批单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罚款后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退回或没收处理。第十七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接受报检后, 要根据报检的品种、 数量和到货时间、地点,做好准备工作,及时进行检疫。

第二节检验程序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四法三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四法三条例的内容

“四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三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问:海关对动植物进出境如何管理?

答:对动植物实施检疫是为了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间义务,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虫、杂草及其它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进出口应受检疫的范围包括:

1.动物:家畜、家禽、野生动物、蜜蜂、鱼、蚕等。

2.动物产品:生的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血液、蛋类、精液、骨蹄、角等。

3.植物: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苗木、繁殖材料等。

4.植物产品:粮食、豆类、棉花、油类、麻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原木、饲料等。

根据规定,凡属应当施行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口货物,都应当在报关前报请入境或出境口岸的动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由动植物检疫机构发给《检疫放行通知单》或在货运单据上加盖检疫放行章后,再向海关申报。旅客携带植物种子、苗木等进境,必须向海关申报,海关交由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禁止生的动物产品邮寄入境,邮寄进境这类物品与植物、植物产品,也由口岸动植物检疫部门进行检疫处理。

问:海关对旅客携带濒危和珍贵动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进出境,有什么管理规定?

答: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成员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在《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中规定:“禁止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如有特殊需要出口时,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准,发给允许出月证明书。”

因而,凡出口珍贵稀有动物,如大熊猫、金丝猴、台湾猴、羚羊、白唇鹿、黑鹿、白鳍豚、扬子鳄、中华鳍、白鳄、褐马鸡、雉钨、黑颈鹤。丹顶鹤、白鹤、朱鹞、黑鹤、天鹅、黄腹角雉、绿尾虹雉、白冠长尾雉、多种长臂猿、叶猴、毛冠鹿、雪豹、野骆驼等以及这些动物的产品标本,在出口报关时,都应向海关递交允许出口证明书。无允许出口证明书,则不准携带、邮寄、托运出口。

对稀有植物,如金花茶、潮州柑桔苗等也不准出口。

凡来我国旅游、访问,及其他活动的旅客,不准擅自采集我自然资源标本,违法携带出境的物品,海关一经发现予以扣留处理。个人携带、邮寄出境动植物标本,如蝴蝶标本等,要经我国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出具证明,没有证明的不准出口。

问:携带、邮寄、托运象牙制品进出境,海关怎样管理?

答:非洲象、亚洲象是保护的种类。进出口非洲象、亚洲象及其任何产品,必须由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发给允许出口证明书和允许进口证明书。因而进出境象牙制品都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我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进出境时,海关凭证明书核放。没有取得证明书或者物证不符的,不予放行,予以查扣。

问:鲜活农副产品,可否携带出境?

答:旅客携带鲜活农副产品出境,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等。

(注: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请及时点击采纳。)

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目前有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还有一些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加入了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和组织,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这是主要的。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统治集团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

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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