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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渊源名词解释(民法的渊源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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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渊源名词解释(民法的渊源的概念)


1、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

2、民法的渊源有两种体制,一元体制和多元体制。

3、前者仅承认制定法为民法的渊源。

4、后者在确认制定法为民法的直接渊源的同时,也承认习惯和法理为间接渊源。

5、我国《民法通则》既未规定制定法为民法的渊源,也未将习惯与法理采为民法的间接渊源。

6、但是习惯和法理对民事审判实践发挥着重要作用,实际上成了补充我国成文民法之漏洞的渊源。

7、一、民法的直接渊源——制定法制定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的、以法律条文形式加以编篡的成文性法律规范。

8、1、法律法律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法命名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件。

9、包含有民法规范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是制定的根本。

10、其中关于各种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的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法规范。

11、(2)民事基本法在大陆法系,民法规范存在的基本形式是民法典。

12、我国现在还没有制定民法典,发挥民事基本法作用的是《中华民法通则》。

13、(3)民事单行法民事单行法,是针对某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特别制定的法律。

14、目前,我国形成了一个由《民法通则》统率各单行民事法律的体系。

15、例如《中华著作权法》、《中华合同法》等。

16、(4)综合性单行法综合性单行法,是针对特定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或特殊问题而制定的既有民法规范又有行政法规范甚至刑法规范的法律,如《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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