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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民事诉讼260条加倍支付怎么算?

民事诉讼法260条迟延履行利息

法律主观:

【普法】民事诉讼260条加倍支付怎么算?【普法】民事诉讼260条加倍支付怎么算?


民事诉讼中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规定为: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260条加倍支付怎么算

1、计算标准:迟延履行金款金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2、计算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迟延履行金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中华民法典》第五百仔腔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笑戚晌、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260条

法律主观:

中华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调查收集。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通知证人作证的,由先行垫付。

法律客观: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行使。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七条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中华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九条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中华民事诉讼法》第十条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民事诉讼法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法律主观:

《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 涉外仲裁裁决 有 民事诉讼法 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第71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的上述规定,裁定 撤销仲裁裁决 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都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的规定。其具体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另外,根据《仲裁法》第65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精神,认定涉外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也应裁定撤销。

法律客观: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260条规定内容

法律分析:

1、对当事人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合法成立,首先对各方当事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因此丧失了就特定争议向的权利,而相应地承担着将争议提交依协议确立的范围、地点的仲裁机构仲裁并服从仲裁裁决的义务,除非当事人又另外达成协议而变更原仲裁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事项向,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依据仲裁协议要求终止诉讼,应驳回原告的。

2、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仲裁机构的仲裁权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签订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将对特定争议事项的仲裁权授予了特定的仲裁机构。同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受到仲裁协议的限制,只能依仲裁协议约定的方式对当时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事项进行仲裁,而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一的任何争议都无权仲裁。此外,涉外仲裁还可以选择仲裁裁决所依据的法律,及仲裁的方式,同样对仲裁机构有约束力。

3、对的效力

仲裁协议对的效力是其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对的效力即排除的管辖权,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撤消已成立的中协议,不得就有关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向,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不得受理有仲裁协议的争议。

4、赋予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机构对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双方应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申请执行,应依法确认其强制执行力。当然,对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予以执行是以当事人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否则便可裁定不予执行。对此我国《仲裁法》第 6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及第260条第1款已作了明文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仲裁法》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法解决,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效力,指的是双方当事人依照合法的程序,本着自愿的原则所签署的仲裁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的。比如,签订有合法的仲裁协议的,发生后,提交仲裁协议,是必须用仲裁来解决的。

民法典260条规定

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集体财产的范围对集体所有权的保护和集体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在此基础上,“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本条保留了这一规定。

集体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1、集体财产,在,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的财产。

2、如: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

草原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水利设施等;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等。其所有权归劳动群众的集体组织。法律保护集体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条【集体财产的范围】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内容

法律主观:

搜集证据,到上级部门申请执行 中华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认为执行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 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自收到 申请执行书 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申请执行。上一级经审查,可以责令原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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