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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_全国学籍平台登录入口

2022年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参考

【 #少儿升学# 导语】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和有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学籍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 少儿升学频道为您分享了2022年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参考,供您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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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 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级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教委核办,报市教委备案。

第四条 市教委设立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公室,统筹指导、监督、检查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区教委确定责任部门,统一管理本区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中小学校具体负责学籍信息建立和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学籍建立及变动均需通过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完成。

第二章 学制

第六条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七条 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八条 经市教委同意,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教委制定,报市教委备案。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制定各区招生规模总量,区教委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条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照市和区教委当年的入学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历,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

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本市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还应到其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教委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登记信息,同时具有特殊教育学校学籍和户籍或居住地就近入学学校学籍。

第十三条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市和区教委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依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审批的新生名册建立学籍,1+3人才培养试验正式录取的学生升入高中阶段后建立高中学籍。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一)区台办认定的台胞子女;

(二)国家或北京市博士后管理部门认定的在京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

(三)符合随军进京落户条件正在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子女;

(四)区侨务部门认定的华侨子女;

(五)父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籍;

(六)父母一方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七)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入学新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普通高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为新生建立个人档案。

北京市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确认的入学结果生成新生学籍信息,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八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第二十条 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时了解情况,配合其监护人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告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上课,严禁出现辍学现象。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第五章 转学

第二十二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本市内转学:

(一)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二)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三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迁移、实际居住地变更等相关材料,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拟转入学校联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教委协调解决。区内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和所在区教委核办。跨区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区教委核办,报市教委备案。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到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到本市的,应参照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六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确有严重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的,可申请转入原就读学校所在区或跨区转入其户籍或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的普通高中,成绩须不低于中考当年转入学校统一招生录取分数。由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区教委核办,报市教委备案。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或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需转到本市普通高中阶段就读的,根据学生在转出地的中考成绩情况,可转入其户籍或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相对应的普通高中。转入时,应提供原就读普通高中录取证明材料、学籍档案相关材料。

从境外到本市落户,或有本市户籍在境外就读,需转到本市普通高中阶段就读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转入时,应提供境外原就读高中录取证明材料、已修高中阶段学业情况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就读的学生转出到外省市的,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就读学校、区教委核办。学校应为转往外省市学生申请毕业证书提供学籍档案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儿童、青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从本市中小学校选调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学一般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提出申请。转学手续办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转学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转学:

(一)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

(三)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学生,学校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教育;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应当依据及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申请,报区教委备案,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

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缺点的,本人提出申请,报区教委备案,可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对于在校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刑满释放后仍未满18周岁且符合就学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做好就学工作。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历,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休学。

第三十四条 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办理转学手续。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历或其他相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材料,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第三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年满十八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应办理退学手续。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一)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二十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二)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十五天或累计旷课四十五天,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三)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四)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 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复核后,报区教委备案,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符合高中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或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报区教委备案,准予退学。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升级、留级、跳级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业成绩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学籍档案中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后,由学校认定毕业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义务教育阶段报区教委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普通高中阶段经区教委确认,报市教委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送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毕(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

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规格式样,由市教委统一制定。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须由区教委验印。

毕业证书要有统一字号,义务教育阶段由区教委制定,普通高中阶段由市教委制定。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后,由区教委出具学历证明。

第四十一条 初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级中等学校的学生毕(结)业材料,按规定时间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高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等院校的学生档案,按规定时间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退学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将其材料和档案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学籍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设学籍管理员,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区教委和学校应建立信息核查工作机制,每学期核查一次学籍信息变动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更新和上报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手续完备。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五条 市教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加强学籍工作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十六条 区教委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市教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符合条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关于学生的考核评价、奖励处分、体质测试、健康检查等办法由市教委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 各区教委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或完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报市教委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二〔2014〕4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汇编

第一章 转学/辍学学籍处理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新形势下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和民办初中学校。

第三条初中学籍管理在市教委的指导下,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学校在所属区县的领导下具体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天津市教委负责制订本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按照教育部确定的技术标准建立学生数据库,采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系统实施初中学籍管理,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天津教育委员会信息化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区县教育局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初中学籍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入学与建籍

第五条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均衡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

第六条凡被初中录取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需由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于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为15日以内),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七条初中一年级新生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由市教委统一确认的初中学生学籍号,注册初中学籍。市教委对其延用的全国学籍号进行确认并生成本市初中学段的学籍辅号。学籍辅号由市教委统一编制。

第八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九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教育部统一制订的学籍基础信息表,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的信息;

(七)市教委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条招收外籍留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内日,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语言民族处备案。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县教育局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转学

第十四条本市范围内的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初一第一学期,初三中考报名结束后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在本区县范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十五条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初中学生,需持本市正式户口(含蓝印户口)和转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县教育局登记,区县教育局负责统筹就近安排学生入学就读;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转入,需提供居住证、原户籍证明、务工证明、住(租)房证明,到暂住地区县教育局登记,由暂住地区县教育局统筹就近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应是同年级转入。转入的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

第十六条初中跨省转学(含转出、转入),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启动转接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一)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跨省转学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

(二)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由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向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

(三)转入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学籍系统向市教委提交转入申请,并由市教委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四)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学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五)转入学校获得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并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学生转学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户口复印件一式两份(市教委一份,区县一份);原外省学籍校开具的转学证明信;原学籍所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信。

第十七条本市范围内办理转学的流程参照跨省转学流程办理。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十八条初中学生休学期间、接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转出学生学籍档案送达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二十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章 休学、复学、出国

第二十一条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30天仍不能到校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初中学生休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持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假条、诊断证明以及病历、处方、药费收据等就诊中发生的相关材料,经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同意,经市教委中学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间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凭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2年。除学生本人身体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一般不准休学。初三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再办理休学、复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应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中学处核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可按其实际程度安排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办理出国学习的学生应将护照复印件及家长申请交学校备案。已出国的学生两年之内可以返还。由家长向学校提交恢复学籍的申请,经区县教育局审定,报市教委备案后可以恢复学籍。

第二十五条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中途退学。区县和学校应扶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初中学业。学校要关注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步,不得歧视或排挤。

第五章 其他学籍变动

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得开除初中学生。初中学生因犯罪被少管、判刑,期满后16周岁者不再复学,由原校开具学历证明。不满16岁且未学满九年者,由原学籍校安排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将初中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初中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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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在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合格后,报市教委备案。本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2、本市范围内的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七年级第一学期、九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3、本市范围内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程序为: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入、转出双方学校同意,双方区县教育局(教委)审查批准,由转入区县教育局(教委)报市教委备案。任何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

4、本市转往外省市的初中学生,需持转学证明,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出校、转出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委备案。

5、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初中学生,需持本市正式户口和转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县教育局登记,区县教育局按就近入学的原则负责安排学生入学就读。

6、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本市学校就读,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并不得在本市范围内转学。

7、初中学生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学生在接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

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 #教育# 导语】现在,家长们都非常注重对孩子学籍的管理,并且都提早的了解了关于孩子学籍的信息。根据全国统一规定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来看,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也将参考此办法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以下内容是 无 教育频道为大家准备的相关内容。

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建立

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 教育 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 儿童 、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制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一、学籍档案是高校教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真实地记录了学生在校期间的全部学习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籍档案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籍档案须分别经教务部审核后方可归入学院办公室档案部门。

三、学籍表上的各项内容应包括:学生姓名、系别、专业、课程名称、成绩分数、 毕业 时间、毕业证书号、学位证书号,以及需要说明的情况等一律用碳素墨水填写完整,字迹要工整,课程盖章要清楚,填写分数要准确,不得涂改。

四、学籍表上必须有二级学院负责人和学生辅导员的签字(用碳素墨水)或盖章。

五、学籍表上的照片应为2寸正面免冠照片(分别为进校时照片和毕业时照片各一张)。

六、毕业生的学籍表应由教务部整理组卷、编目、输入计算机,于学生毕业当年的12月底前向学院办公室档案部门归档。学院办公室档案部门负责编制检索工具、安全保管及提供利用。

七、利用者需要出具单位人事部门 介绍信 和本人学历证明,方可由学院办公室档案部门提供中文成绩单一份。并在成绩单复印件背面加盖档案部门印章。由教务部审核盖章后方能生效。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

1、档案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单位的档案,并及时输入计算机。

2、每期培训班结束,档案管理员必须及时对所有学员参加培训班的时间、学习内容、考勤情况、成绩等上档。

3、档案管理员负责办理职工培训档案的查阅、借用等有关事项。

4、学籍档案一般不外借,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方可借用。

5、查阅档案时,严禁涂改、圈划、泄露档案内容,违者予以纪律处分。

6、借出或收回档案时,必须当面点清核实。

7、凡归入学籍档案的材料,应及时整理,经科长审查后才能归入本人档案。所有资料要做到填报及时,数字准确,真实、可靠、齐全。

8、建立档案资料查阅簿,谁管谁负责,谁用谁签字。

9、学籍档案资料,应妥善保存,不得丢失、损坏。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 报告 (含学业考试信息、 体育运动 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 社会实践 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 留学 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 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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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上学学籍是怎么规定的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法律依据: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第八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北京朝阳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学籍管理细则

朝教招考〔2015〕1号

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普通中小学、学区:

现将《北京市朝阳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2015年3月16日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2015年3月16日印发

北京市朝阳区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二〔2014〕4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其中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 本区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其中电子学籍管理采用全市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第四条 本区中小学校各学段学籍总量依据其当年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小学生学籍注册及转学等操作均须在学籍总量内进行。学校确需变更学籍总量的,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提交申请,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调整。

第二章 学 制

第五条 本区学籍信息实行按学段管理。学段分为小学、初中、高中。

第六条 本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七条 本区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本区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区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毕业年级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区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入学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区县级以上三甲医院(必要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一条 本区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还应到其户籍或居住地所对应的普通中小学校登记信息,学校须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为其申请建立“融合教育双学籍”。

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学校须在学籍管理平台中标注“随班就读”。

第十二条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本区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持有下列证明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一)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二)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三) 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四) 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五) 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六)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籍登记卡;

(七)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八) 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的证明。

第十四条 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须通过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后办理普通高中入学手续。

第十五条 入学新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延期注册”的操作。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对其标注“未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普通高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为新生建立个人档案。

北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确认的入学结果生成新生学籍信息,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七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 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格式采集,学校可根据需要从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打印并存档。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学校须通过学籍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电子化考勤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时了解情况,配合其监护人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告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上课,严禁出现辍学现象。

第二十条在校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校须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学期注册”完成。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按规定对其标注。

第五章 转 学

第二十一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申请转学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籍在本区且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片内或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新变更后的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片内;

(二)学籍在其他区县且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入到本区内或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新变更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在本区内;

(三)学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学生户籍迁入到本区内或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新变更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在本区内;

(四)学籍在境外、港澳台地区且学生户籍落户本区内或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新变更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在本区内;

(五)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二条 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申请转学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籍在本区且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新变更后的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片内;

(二)学籍在其他区县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新变更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在本区内,同时取得《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中小学就读证明》。

(三)学籍在境外、港澳台地区的外籍学生、港籍学生、澳籍学生、台籍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新变更实际居住地在本区内,同时取得就读相关证明证件材料。

第二十三条 转入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年龄需符合相关年级就读年龄。学生因病或因事办理过延缓入学或休学手续,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转入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则上由服务片区学校接收。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五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确有特殊原因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在教学水平相当的同类学校之间申请转学。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区高中就读,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同时应提供原就读普通高中录取证明、已修高中阶段学业证明等相关材料。

在本市就读的学生转出到外省市的,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接收学校的相关证明,经就读学校同意,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学校应为转往外省市学生申请毕业证书提供学业考核证明。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学生,学校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教育;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应当依据及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申请,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

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缺点的,本人提出申请,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对于在校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刑满释放后仍未满18周岁且符合就学条件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做好就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儿童、青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从本区中小学校选调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八条 转学手续须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操作。

转学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办理。转学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

符合条件申请转学的,由转入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转学证明材料,依次由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本市内转学电子学籍档案自动转移到转入学校,跨省转学由转入学校进行跨省转学调档操作。

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区或从境外落户本区且已在本区就读学生,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户口进京”发起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变更学生户籍信息。

在境外就读的本区户籍学生转回本区就读的,由接收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境外返京”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建电子学籍档案。

外籍学生、港澳台籍学生从境外转入本区就读的,由接收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外籍、港澳台境外转入”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建电子学籍档案。

根据规定被文艺、体育等有关社会组织选调进行专业训练的学生,由原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文体选调”标注,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由原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对其标注为“入专门学校就读”,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转学:

(一)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

(三)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县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必要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登记休学记录,打印休学证明并发给学生。

第三十二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办理转学手续。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县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必要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学校须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延长休学期”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区县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必要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学校须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复学”进行处理,并可按其实际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符合条件需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的,原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复学”功能恢复其学籍档案,并提取其在专门学校的过程性学籍数据。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年满十八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应办理退学手续。

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复核后,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登记退学信息,打印退学申请表和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

第三十五条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一)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二十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二)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十五天或累计旷课四十五天,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三)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四)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符合高中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或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准予退学。学校须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填写退学记录,打印退学申请表和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升级、留级、跳级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业成绩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学籍档案中进行相应处理。

学籍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学年变化自动执行升级操作。留级、跳级须在新学年开学时实行,由学校按照规定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相应操作。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义务教育阶段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普通高中阶段经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送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毕(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

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每学年结束时,学校须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核实毕业年级学生电子学籍信息,于当年7月30日前完成毕业、结业、肄业的处理。完成毕业、结业、肄业处理后,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不能修改。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规格式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须由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毕业证书要有统一字号,义务教育阶段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普通高中阶段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须通过学籍信息管理平台打印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按规定自动生成统一字号。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后,需要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的,可通过学籍信息管理平台打印。

对于准予毕业的学生,学校须通过学籍信息管理平台生成并打印毕业生名册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初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级中等学校的学生毕(结)业材料,按规定时间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高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等院校的学生档案,按规定时间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退学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将其材料和档案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九章 管理职责与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本区内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中小学校具体负责学籍信息建立和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设学籍管理员,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须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及时采集、复核、更新和上报学生相关信息,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学籍变动手续完备。

第四十二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须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市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三条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 不为已接收符合条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 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 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 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 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 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 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籍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试行。(来源: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小学生转学规定是什么?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规定,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小学生学籍是怎样管理的呢?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网址是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建立

1、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2、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3、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4、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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