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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新修改内容 行政法新法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日期是

修订的《中华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将进一步划红线、明规则、严责任,保障行政处罚权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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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规定,行政处罚追责期限增加了“5年”追责期限的规定,贯彻落实关于“加大重点领域处罚力度”的要求。

具体适用情形是“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有危害后果的”。其中,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较多,典型如食品、品、环境保护等,涉及金融安全的主要是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管理领域。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些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适用5年的追责期限规定。

而且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定义、种类、设定、实施主体、程序等内容作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制度,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也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行政处罚法》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调整的核心内容是

法律分析:行政法是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组织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行政强制法》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法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行政法调整的核心内容是行政权。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的行政主体执行法律、政策,管理行政事务和事务的权力。

行政法调整的核心内容是行政权。

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的行政主体执行法律、政策,管理行政事务和事务的权力。

行政法调整的核心内容是行政权

新行政处罚法十大亮点

本文梳理了十大亮点。亮点一:增加5类处罚种类。亮点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补充设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亮点三: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亮点四:新增5处与行政处罚相关,需向公开的内容。亮点五:行政处罚下移乡镇街道,解决问题更高效。亮点六:“首违不罚制”。亮点七: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制度。亮点八:对特殊违法行为的罪责期限延长为五年。亮点九:完善行刑衔接制度。亮点十: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其他修订。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有那些?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民生亮点有“一事不再罚”只针对罚款处罚;“两人执法”,全过程记录;满足三大要件,才能“首违不罚”;把住五个“关口”,避免“暗中执法”。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现行法律“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规定的基础上,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原来规定于“一般程序”一节的“两人执法”,调整到“一般规定”一节中,修改为“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结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亮点有“一事不再罚”只针对罚款处罚;“两人执法”,全过程记录;满足三大要件,才能“首违不罚”;把住五个“关口”,避免“暗中执法”。

法律依据:《中华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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