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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费税收优惠 咨询服务费合法吗

技术服务费免税政策

技术合同认定免税的规定是:单位或者个人技术转让或者服务免征营业税、所得不超500万免税等,具体情况下技术合同的签订还需要由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来进行认定后,才可以申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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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合同认定免税的规定是什么?

1、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申报要求

1、申请人应具备条件: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合同,应使用文本。

2、申请人应准备的材料:已生效的技术合同(申请人应使用文本签订合同,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一式五份,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一式四份),如须经批准才能生效的必须出具批准文件。

三、登记认定程序

1、网上注册。申请人应将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副本、写有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邮编和企业税务登记号的复印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经审核信息无误后,为申请人开通登记用户。

2、填写技术合同文本。申请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相关职能部门网站,进行技术合同文本的电子模板,按格式条款填报。

3、合同打印盖章。合同内容要求双面进行打印(复印),并加盖公司骑缝章。企业盖章页与登记认定页,合为正反面一页。合同双方公司盖章、双方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4、认定登记。申请人网上登录后进行技术合同信息的相关内容填报并提交,同时将书面技术合同文本,送达区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认定登记。

5、合同审核。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经相关部门初审后,申请人还须将技术合同文本送达上一级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盖章。

6、税务部门流程:提交相关材料到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技术合同免税相关条件,当事人如果需要申报相关免税的政策,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办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有关律师来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如何办理技术服务费免税政策

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技术服务费免税政策的,需要向税务局提出申请,按税务局的要求提供资料,审批后才可以减免税。

公司专利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主观:

你好,你咨询的专利转让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呢,这个与专利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服务的免税问题 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常伴随着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这些活动对于技术转让成功与否至关重要。与技术转让一样,技术咨询与服务也属于重点倡导发展的生产之一。根据财税字【273】号文及财税字【2021】111号文的规定,对技术咨询与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享受营业税或“营改增”后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技术内容与技术转让密切相关,是为技术转让而实施的售后服务,即技术转让合同中应该包括相关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的条款;二是形式上这部分技术咨询或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上的。只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技术咨询与服务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二、关于专利技术转让方购买研发设备相关的增值税优惠问题 技术转让方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常常要采购一些价值不菲的研究设备,这些设备的价款中包括了增值税的税款。如果技术转让方是专门从事技术研发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在“营改增”之前,他们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其购买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是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的;而在“营改增”试点之后,他们作为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其购买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款也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因此,对于专门从事研发与技术转让的公司或事业单位,如果在研发过程中需要购买大量的研发用设备,其承担的增值税税负必然较大。 三、技术转让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分析 与营业税及“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不同,对于技术转让收入的所得税优惠并不都是全部减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2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11号)等文件的规定,技术转让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能够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根据国税函【2021】212号文规定,能够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居民纳税义务人,即依法在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不享受国税函【2021】212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享受按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此外,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主体,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资企业。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全能范围。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权能范围是指居民企业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转让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的许可使用权。 3、技术转让的客体范围。根据财税【2021】111号文的规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客体范围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此外,上述技术转让的范围虽然没有特别提及技术秘密,但技术秘密是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重要储存形式,也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资产之一。从财税【2021】111号文所列举的技术类知识产权看,技术秘密的转让也应该在技术转让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范围之内。 财税[2021]106号文件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以上就是关于专利技术转让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专利技术转让是大力支持发展的生产之一,因此,在与专利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服务、转让方购买研发设备、技术转让收入的所得税优惠等许多方面都给予了优惠政策。

法律客观: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二、增值税方面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收增值税。例题:甲技术开发咨询公司向我国境内乙企业转让一项专利,取得技术转让收入240万元,技术咨询收入60万元,已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另转让与专利技术配备使用的设备一台并收取技术服务费,开具增值税专用,注明设备含税价为50万元,技术服务费含税价为20万元。该企业应交增值税是多少?答: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证增值税,但是转让的设备以及因转让设备提供的服务不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需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该企业的销项税额=50/(1+17%)×17%+20/(1+6%)×6%=8.40万元三、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全部免征增值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服务费属于免征增值税吗

技术服务费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要根据情况区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款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上开具。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技术服务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科技服务业可以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减免税收。科技服务业可以申请双软认证。但是这个认证申请比较麻烦,要经过资质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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