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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行政事实行为有哪些?

行政事实行为有哪些

法律主观:

【法律知识】行政事实行为有哪些?【法律知识】行政事实行为有哪些?


【法律知识】行政事实行为有哪些?


行政事实行为具体可以包括权力性事实行为以及非权利性事实行为。其中权力性事实行为包括行政检查行为和行政即时强制行为;非权力性事实行为包括资讯处理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处置证据的行为等。

法律客观:

《中华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提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事实行为有哪些?举个事例。

事实行为的例子:无因管理行为;正当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

拓展资料一、事实行为,“法律行为”的对称。

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不直接决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机关在管理中,除作出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外,其活动大部分属于事实行为,如做出决定前的材料准备行为,作出决定后的实际执行行为等。

按其与行政行为的相关性划分,事实行为可分为程序和非程序;前者与行政行为紧密相联,对行政行为的产生过程和实施过程具有重大影响,常为行政程序法所规范,违法的可导致与其相关的行政行为的撤销;后者不依附于某一行政行为,如对相对人的监督检査行为,也受行政法的规定,在其违法时可能发生行政主体或行政工作人员的责任问题,如赔偿责任,惩戒责任等。

二、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主要区别在于:

(1)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律后果,法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3)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三、对事实行为的认识 --《民法总则》第129条的理解

《民法总则》第129条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权利是民法的核心。依民法总则的规定,我国民法对民事权利取得的依据作了三个层面的规定,主要是民事权利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和法律规定事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按传统民法理论,似乎行为和事件已经包括了所有可能的民事权利取得的方式。

从目前来看,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还没有相关的内容,未来司法实践中到底确认哪此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为取得民事权利的依据之一,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常见,唯有事实行为较为特殊,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认识,以期对权利的取得有较为完善的准备。

从学理上讲,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得失变更的各种主客观事由均称为法律事实,因此,法律事实也是民事权利取得的依据。一般认为,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行为又区分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的特点是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的特征(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不包含行为实施者的真实意思或者法律在确定效力时不考虑行为实施者真实意思的行为。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非表意行为等,发生民法上的效力包括引起民事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并非取决于行为人的意志,而是直接受制于法律的规定。

事实行为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地方,在于事实行为没有行为人就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意思,或者法律在确定行为的法律效果时不考虑行为人的意思,而是直接对产生何种效果做出规定。

具体而言,先占、加工、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住所的设定等,均属于此类。依物权法上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一般而言,侵权行为也属于事实行为。但此,与地区的民法规定不同,地区对民事法律事实还作了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区分。

学理上虽然有过关于事实行为合法性的讨论,但是主流观点认为,法律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划分的标准不是合法与违法,而是行为实施者是否存在意思表示或者法律在确定行为的效果时是否考虑行为实施者的真实意思。因此,只要是没有意思表示或者法律在确定其效果时不考虑行为实施者的真实意思的行为,均为事实行为。至于其在法律的价值判断上是否合法,与构成事实行为无关。

侵权行为不发生行为人追求的、放任的效果,法律也不认可其疏急(没有认识到损害可能会发生)或者轻信(损害不会发生)心态下发生的损害效果,而是直接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资料:

事实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事实行为包括签署文件或合同、违法行为、劳动就业关系或商业贸易关系等。

1、签署文件或合同:包括协议、授权等。

2、违法行为:例如、诽谤等。

3、劳动就业关系或商业贸易关系:例如劳动合同、销售合同、合伙协议等。

4、故意或无意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例如交通事故、损失、房屋损坏等。

5、知识产权:例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6、个人或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例如财务数据披露、责任报告、公益慈善捐赠等。

7、涉及到安全、公共安全和重大利益的行为:例如机密泄露等。

事实行为不同于价值判断或推测,它需要依据客观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以确定事实成立和责任归属。在法律和商业活动中,事实行为往往是判决、仲裁调解和贸易交易的依据,因此应该保持客观、准确和诚信。这有助于建立公正、诚信的秩序和商业环境,在互相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推动经济繁荣和进步。

事实行为可以影响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并对其他人或组织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签署劳动合同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会给造成不良影响,知识产权能够保护创新成果的产权和技术秘密,个人或组织的声誉和形象则直接影响到品牌形象和商业信誉。对于个人和组织而言,遵守事实行为的基本规范和道德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事实行为的处理

对于涉及到事实行为的争议或,通常需要通过法律和仲裁等途径进行调解和解决,以确保事实得到确认和责任得到追究。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该充分尊重事实和证据,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则,确保公正和合理。

事实行为名词解释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3.法律行为: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以发生一定司法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

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

4、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为分别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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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行为包括哪5种

事实行为包括哪5种如下:

权力性事实行为,包括行政检查行为,行政即时强制行为;非权力性事实行为:资讯处理行为;对执法过程中所搜集证据材料的处理,有关档案的收发、管理等;作出决定后的非权力性实施行为,如颁奖行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如道路养护、桥梁维修等;执行,如:工商局销毁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

即时性行政行为,如:拖走抛锚的车辆;清理横倒在公路上的树木,以保证公路交通顺畅;

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如:行政指导行为,对优质产品的,某种商品的价格预测等。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民法而言,行为区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大类。

事实行为包括哪5种

事实行为分别包括:无因管理行为、 正当 行为、 紧急避险 行为以及 侵权 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

事实行为是行为的一种,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但是客观意义上说,该事实行为能够引起某种法律后果。

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区别如下:

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

4、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如:先占、加工、无因管理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以及债权标的物的给付行为等均属于事实行为。

综上所述,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是指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强调把事件本身与引发事件的原因区别开来,如果事件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人的意志性就与事件发生有间接的联系,但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因而它仍然与行为相区分。

【法律依据】:

《中华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人或者经其法定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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