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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全文

致同首席合伙人李惠琦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对行业有哪些影响?

致同首席合伙人李惠琦在接受《会计报》采访时表示,《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内部治理指明了方向,致同 “全国一所”的一体化管理进程将持续稳步推进。《办法》的出台为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提供重要的制度指引。为行业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关键在于将各项要求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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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制度有哪些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

(1991年11月29日财政部发布)

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会计法》和《中华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中华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经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称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称事务所)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以下称分支机构)。

三、主管财政机关和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会计科目名称和会计报表项目作适当变动,并报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四、本制度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解释。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事务所应根据本身核算和管理的需要,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或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由内部某一机构具体负责会计工作,明确会计主管人员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二、事务所对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主管财政机关同意。

三、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规、会计制度,努力维护财经纪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四、会计人员应按照《中华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本制度的具体规定,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五、事务所行政负责人,应保证会计人员正确行使职权,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

六、事务所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一、事务所应设置完整的会计帐簿,所有收入与支出,都必须入帐核算。一切会计核算业务,均须有合法、真实、正确的会计凭证。

二、事务所的收入与费用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对于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对于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三、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编报,应当划分期间。事务所的会计年度按照公历年度确定,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事务所的会计记帐以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至角分。涉及外币核算的,应折合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

五、事务所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事务所的会计业务处理方法、会计报表各项目的编报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如需变更,应当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

一、事务所对于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种支出款项的凭证。

(二)各种收入款项的凭证。

(三)与银行及其他往来单位的结算凭证。

(四)其他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单据、票证、表册等。

各种原始凭证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

二、事务所原始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

(二)填制凭证的单位或填制人、单位公章;

(三)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四)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五)本单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真实性应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回更正、补充。

四、事务所的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收支业务不多的,可以通用一种记帐凭证。各种记帐凭证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填制日期、编号;

(二)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三)会计科目名称及金额;

(四)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五)填制凭证人员、记帐、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收付款的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章。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各种记帐凭证,期末业务结转和错帐的更正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五、会计人员在编制记帐凭证时,必须做到:

(一)每一会计分录,都要记借方和贷方会计科目,借贷方科目应保持正确、清晰的对应关系,所记金额应平衡。

(二)记帐凭证根据每项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对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

(三)记帐凭证每月或每季编顺序号,连同所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六、事务所应设置总帐、明细帐和日记帐三种主要帐簿和各种必要的备查帐簿,并根据会计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登记。

七、总帐和各种明细帐都必须按月结帐,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应按日结帐,并经常与库存现金、银行对帐单核对,做到帐款、帐帐相符。

八、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使用订本帐,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采用计算机记录的日记帐,应当每天打印成书面形式,至少按月顺序装订成册。

九、启用帐簿时,必须在帐簿封面上写明事务所名称、帐簿名称和所属会计年度,在帐簿扉页上写明启用日期、帐户目录、帐簿页数,并由会计主管人员、记帐人员签章。记帐人员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由交接和监交人员签章。

十、会计帐簿要保持帐面整洁、字迹工整。如发生记帐错误,应根据错误情况,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十一、新年度开始时,除固定资产明细帐可在年终结帐后连续使用旧帐外,其他各帐必须另建新帐。建立新帐时,应根据上年各有关帐户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的有关帐户。各种活页帐平时按每一帐户分别编号,年终帐务结束后,按帐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并逐页编总页号,同其他帐簿一并归档。

第五章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

一、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办理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事务所负责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于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必须填制完毕,尚未登记帐目的,必须登记完毕。记帐人员应在帐册所记末一笔数字处盖章,同时在所经管帐册的“经管人员一览表”注明移交日期并签章。对于尚未办完的事项和文件,如不可能在移交前完成,必须把经办过程向接替人交代清楚,由接替人继续办理。

(三)办理交接时,应移交和交代的事项有:有关印鉴;库存现金、支票簿、有价证券;会计凭证、帐簿和其他会计档案资料;有关的文件规定、规章制度;各种应经办的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代的工作。

(四)编造移交清册一式3份,由移交人、接替人各执1份,一份报审阅后归档。

撤销或合并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经办会计人员必须负责办理全面清理移交手续后,才能离任。

二、事务所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必须按照《中华会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并按财政部、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章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总则

(一)本章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和查阅核对,事务所不能任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事务所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条根据《中华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众的基本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部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证券相关业务,是指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第三条注册会计师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填写《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其所在的事务所集中申报,其申报程序见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三年以上(含三年);

2.年龄不超过60岁(含高级职称者);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并由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4.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虑成绩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另行制定。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仅表明该注册会计师具有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资格,未经批准不得签署从事证券业务的相关报告。

本文生效前已取是“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可不再参加考试,但必须参加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培训班”,并且应获得每年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合格证明。第五条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职龄以内业务人员应占60%以上,有8名以上(含8名)经考试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成绩合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声誉,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风险基金不少于100万元。第六条凡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须向财政部和提交下列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2.至少8名注册会计师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成绩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3.《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专业从业人员、其他专家和技术人员情况呈报表》;

4.近三年年度会计报表,并说明风险基金的计提及使用情况;

5.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该事务所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6.事务所认为应该申报或财政部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所有的申报材料要求用A4型复印纸。第七条经批准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如果其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调整。

1.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事务所及时向当地省级财政厅(局)报告,并由财政厅(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取消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

(1)因故离开原申报许可证的事务所;

(2)年龄超过65岁(含高级职称者);

(3)因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此项工作;

(4)违反《中华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取消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5)事务所认为其能力不足胜任该项工作的;

(6)财政部、认为应予取消的其他原因。

2.事务所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足8名时,应申请补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由事务所按规定程序上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者,财政部、不受理其调整补充申请。

3.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其许可证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经批准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指已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从原事务所转入另一家具有许可证的事务所时,若要继续保留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除应按规定要求办理转所手续外,还应由转入所按本办法第八条的申报程序申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原申报事务所收回该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

可证,并交注册会计师协会。

(1)转入未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时。

(2)该文生效前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未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其资格仅在原申报事务所有效。当该注册会计师转所(包括转入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资格同时失效。再次申报时需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

(3)转所时年龄已超过60岁。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如下:

章总则。

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中华合伙企业法》、《中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推进网上政务,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实质性一体化管理一般不包括

会计师事务所实质性一体化管理一般不包括人员。

所谓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是指事务所及分所作为一个整体,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应实行实质统一,而非形式统一。所谓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即按照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接受事务所的统一管理。

当前少数会计师事务所过于注重规模扩张,疏于内部治理,总部与分所存在“形似神散”现象,根本症结在于事务所及分所价值理念和利益诉求不一致,“山头主义”、“分灶吃饭”现象严重,持续发展的根基不稳,埋下了风险隐患。 近年来发生的审计失败案例证明,大多与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内部治理弱化、导致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有关。

2020年12月6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17号)。

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一体化管理机制,实现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五方面的统一管理,对于合并的分所(或分部)也不应当例外。”

以上内容参考

天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管理模式

在“规范化、集团化、化”战略发展目标的下,天职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不断地实践与探索,构建起“按专业分工设置部门、按地域布局设立分所”,“人力资源、执业标准和利益分配完全统一”的高度集中型一体化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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