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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心属于什么单位 不动产登记中心属于什么单位电话

不动产登记中心属于什么单位

不动产登记中心属于副科级单位,属于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是国土局的下属二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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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承担指导和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以及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其中办理不动产证可以由开发商办理,也可以自行办理。

在办理不动产证之前大家应携带身份证、房屋合同以及房屋相关资料,办理时需要先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然后才能进行产权登记的作。

具体调整

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编办已就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向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发送批复文件。

编办批复同意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国土资源部土地争议调处事务中心)更名为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法律事务中心)。

主要承担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业务、技术等方面支撑工作和国土资源法律事务工作。

编办将对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原有经费自理事业编制进行核销,并重新核定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不动产登记中心属于什么编制

法律分析:不动产登记中心属于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是国土局的下属二级局,在县里通常是副科级单位。它主要承担指导和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以及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是什么单位

不动产登记中心属于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是国土局的下属二级局,在县里通常是副科级单位。它主要承担指导和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以及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

房屋不动产登记流程是什么

1、房屋不动产登记流程如下:当事人或者其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2、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3、个人或者单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时,需要按照规定提交齐全的材料,尤其需要看清楚一些必须携带的原件材料。

房屋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等,需要携带原件验证,留复印件办理。

2、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证等完税证明,需携带原件;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安置产权调换协议、合并协议、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3、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此外,还有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中心属于哪个单位

不动产中心属于国土局下属部门,是国土局的下属二级局,在县里通常是副科级单位。它主要承担指导和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以及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

不动产中心主要是做什么的

1、开展不动产登记理论、政策和技术标准研究;承担部交办的国务院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及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2、协助部开展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工作,承担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监制管理、使用监管等工作。

3、承担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数据分析工作;开展不动产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研究;承担不动产登记成果应用与化服务等工作。

4、开展不动产权利制度及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理论、政策研究;承担部交办的不动产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与调处工作。

5、承担国土资源相关法律事务的服务和支撑。开展国土资源政策法规调研、论证和研究工作,承担部交办的国土资源立法研究、普法及国土资源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后评估工作。

6、开展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制度研究;承担部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7、开展不动产市场分析和相关制度研究;承担部交办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和城乡建设用地监测监管的事务性工作;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研究;负责土地市场指数(CLI)编制。

8、开展不动产登记和国土资源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承担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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