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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你知道吗?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你知道吗?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你知道吗?


动用农民工保证金的条件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人社部责令限期支付后,总承包单位拒不履行,经人社部出具了支付通知书。根据法律规定,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法律客观: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 (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 (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

法律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各银保监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授权,人力资源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法律依据:《人力资源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农民工保证金新规定文件

法律主观:

农民工资的保证金的缴纳比例是根据工程价款来决定的:100万元以下的缴纳百分之五;100万到200万的缴纳百分之四;200万到500万的缴纳百分之三;500万以上的的缴纳百分之二;另外特殊的情况按特殊的缴纳。

法律客观: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农民工保证金收取标准

农民工保证金收取标准如下:

1、农民工的保证金是指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定金额,通常为工资总额的10%至20%;

2、企业应当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保证金的金额、缴纳方式、管理办法等事项明确约定在合同中;

3、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农民工保证金,并将保证金专门存放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挪作他用;

4、农民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还保证金。

以下是农民工保证金收取的注意事项:

1、企业应当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保证金的金额、缴纳方式、管理办法等事项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并向农民工说明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和用途;

2、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农民工保证金,并将保证金专门存放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挪作他用。同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确保保证金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3、农民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还保证金,不得拖欠或扣留保证金;

4、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农民工保证金收取和管理进行规范化、透明化操作,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5、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谨慎核对合同内容,特别是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等,如有疑问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

综上所述,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农民工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认真审阅合同内容,如有疑问及时进行沟通和协商。

【法律依据】:

《中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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