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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和请求权的区别 形成权和请求权的区别在于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权利的分类如下:

法律分析:1、这些都属于债权请求权,不是形成权。请求权和形成权是对民事权利的两种完全不同的分类。 2、原则上债权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但由于上面四类的特殊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即随时可以请求返还或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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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意思

形成诉权是指法律关系的变动须经或者仲裁机构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判决、认可。法律将利害关系重大者定为形成诉权。

法律主观:4、法定与意定形成权

民事权利的分类

请求权与形成权是什么意思 1、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又有人称之为变动权,属于能权。形成权的主要特征在于:权利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行使形成权,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形成权按其作用有三种:有能使法律关系发生的形成权,如本人对无权人行为的承认权;有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有能使法律关系终止的形成权,如撤销权、抵销权。 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债权不等同于请求权,但债权属于请求权。 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1)“请求权”的层含义,是旨在获得某种特定的给付的要求。他人可以请求这种给付,至于该他人能否获得其希冀的给付,则是另一回事。 民事诉讼 上的请求权,多为这种理解。 (2)请求权定义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种请求权以存在一项有实体法依据的请求权为前提。在另一方面,该请求权不一定非得(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提出不可。该项请求权的存在,不受是否有人提出主张的影响,也不受 债权人 是否知悉其请求权的影响。 请求权具备哪些特征 1、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2、请求权原则上不具有排他性。 3、请求权具有非公示性。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 4、请求权即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权能)。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比如,请求权只是债权的内容之一,债权除具有请求权的内容以外,还具有给付受领权、解除权、撤销权、终止权等内容。 形成权的特点是什么 1、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2、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3、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4、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5、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简单来说,形成权是指当事人可以凭借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改变的权利,而请求权则是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民事权利的分类如下: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权和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利与从权利。

1、债权是请求权的一种.债权是请求权,人身权是一种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2、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简单的说就是权利主体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

3、民事权利的含义如下: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机关予以救济。

扩展资料:

债权包括

1、债的概念和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有如下特征:

(1)债的关系当事人都是特定的。

(2)债的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知识产权和行为。

(3)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4)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张晋红在其专著《民事之诉研究》中对诉讼类型理论和形成之诉设有专题“诉的种类”进行了研究,并有许多创新之处。 陈桂明在2007年第4期《法学家》“法学争鸣与评论”栏目中,以《形成之诉独立存在吗?》为专题对诉讼类型理论与形成之诉进行了探讨。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1)合同之债。合同是债发生的重要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4)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

(5)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指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单方法律行为能在与该行为有关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的关系。

参考资料: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权和相对权。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民法四大基本权利

单纯形成权是指行使人将意思表示通知相对人即可产生法律关系变动效力的形成权。

法律主观:

此外,日本学者兼子一提出“确认之诉原型观”的见解是一种有创新型的理论,他提出了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法律效果形成的前提和基础,给付之诉与形成之诉兼有确认之诉的性质,从而阐明了三种诉讼之间的关系。

一、民事权利主要有哪四个

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这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的分类,这一分类,不仅是民事权利基本的分类,其各自的体系汇总起来也支撑起整个民法的框架体系,因为民法本身就是一部权利法。

此外,这四个权利体系本身也囊括了很多基本的民法理论。这里以我国现行民法规定为中心,系统总结一下四大权利体系,以求融会贯通。

(一)支配权

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二)请求权

1、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仅及于当事人之间。

2、具有非公示性;如合同债权是私密的。

3、客体为行为(作为、不作为),如买卖之债的客体就是交付行为,运输之债的客体就是运输行为;标的(标的物)为物等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彩电买卖合同之债的标的(物)就是彩电本身。

4、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民事诉讼分为三种即确认、给付、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受领等权能。所以,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或者不受保护的时,债权仍然可以继续存在(自然债权),债务人仍为履行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经过为理由而主张返还。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二、民事权利的能力有哪些吗

民事权利能力又称“民事权义能力”、“权利能力”。法律确认民事

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和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不同。

(1)前者是由法律直接赋予,而不由任何人决定。法律不仅规定哪些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规定可以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后者则由个人决定,只有参与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享有,其权利的范围不仅决定于经济生活条件和法律规定,而且决定于个人的财产状况。

(2)前者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和可能性,不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实际利益。民事权利则以一定实际利益为内容。

(3)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前提,作为主体资格的具体条件,既不能转让,也不得放弃,本人也不得自行处分。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自行处分。民事权利能力依民事主体的不同,分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民事权利的本质是什么?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民事权利是公民在上存在和生活的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为密切的一项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以上是我们为大家整理的民事权利主要有哪四个的相关内容,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两种。

民法中的形成权是什么? 可以举例子说明吗?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单方的行为(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产生、变更、终止)的权利。比如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1、解除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都属于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变更法律关系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确定的确权

无权中被人的追认权,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权利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请问债权属于哪一种,并解释。

13、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王利明主编《民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46页

债权是请求权。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债权即权利人享有的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债务。

债权是请求2、债的发生根据:债发生的根据,即产生债的法律事实。引起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有:权。显而易见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还债。支配权是物权特征。抗辩权是基于双务合同而形成的。

形成权的简要解释

(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下面由我为你介绍形成权的相关 法律知识 。

形成权的简要解释

形成权的概念有两个要点,一是单方行为,二是影响法律关系。根据第二个特点,形成权可以划分为建立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变更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及撤销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建立法律关系的形成权,比如优先购买权,权利人通过向对方发出优先购买的意思表示,而在双方之间建立了 买卖合同 关系,类似还有追认权。

形成权的简要解释

这样的还有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即具体规定债权债务内容的权利。另外这种情况还有,在法律规定多种救济方式时,进行选择,此为确定对待给付的范围,如可以在解约和减价之间选择,可以在延长租期和减少租金之间选择。注意这里指这种选择是形成权,而不是减少租金本身是形成权。

撤销权,是要通过一个诉讼来实现形成权,称“形成诉权”,广义上也属于形成权,虽然与仅仅依赖形成意思表示的形成权不同,但是的诉讼也是以形成意思表示为基础的。实际上形成诉权的形成就是限制和约束形成权行使得结果,简洁的说,也是一种形成权。

一、形成权的特点

①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③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④形形成权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行使。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二、形成权的种类主要有:

2、变更权;

3、追认权;

4、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

5、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

6、选择权;

7、抵销权;

8、继承权的抛弃;

9、介入权。

三、形成权的分类

要从两个角度进行,从是否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确认的角度分为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从法定和意定的角度分为法定形成权和形成诉权。

单纯形成权是指行使认将意思表示通知相对人即可产生法律关系变动效力的形成权。

法定形成权是指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形成权,只要法律事实就成的情况下即可行使。

意定形成权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成就约定内容时即可行使的形成权。意定形成权除合意创设的形式外还包括一方单方创设的例如承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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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行使的限制

依私法自治原则,形成权的行使自应依权利人的自主意思,原则上不受任何干涉,然衡诸民法思想,的权利思想渐成为主流,尤其是形成权具有特殊效力,因而对其有所限制,自在情理之中。对形成权的限制一般包括以下两方面:

其一,一般限制(外部限制).形成权之行使首先要受到外部限制。所谓外部限制,就是在保证形成权可自由行使的前提下,以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对形成权行使加以限制。

当然,这种限制是权利行使的通则。具体到民法制度上,如对形成权的行使期间的规定,也就是除斥期间的规定,有学者认为可分为三类:

(1)就个别形成权,设有存续期间(如地区民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六十五条),惟其期间多较消灭时效为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2)明定若干形成权的行使未定期间者,于他方当事人催告后,逾期未行使时,形成权消灭;

(3)未设有存续期间或催告的规定,如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但无论何种情形,均有权利失效原则的适用。

其二,特殊限制(内部限制):

(1) 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这也是基于形成权的特殊效力而作的限制。前已述及,形成权人在行使该权利时,无须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其对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关系之稳定威胁至极,因而原则上不允许权利人行使权利设置条件或期限。所谓“既然形成权相对人必须接受他人行使形成权的事实,那么不应该再让他面临不确定的状态了”。

(2) 如《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但“条件的成就与否系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期限明确者,不在此限”。

(2)形成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间约定的条件(《合同法》中承揽合同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例外)。

(3)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地区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契约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销。”该条中的“撤销”实该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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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备考点:形成权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而且,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而主张返还(《民法通则》第138条、《民通意见》第173条)。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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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

一、形成权

1.形成权的享有必须符合特别的正当性

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需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无对应义务,但相对人须容忍形成权行使之法律义务。

因此形成权有两个来源:①形成权相对人事先的同意,如约定解除权;②立法者经由价值判断,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形成权。

2.形成权的特点

(1)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

因为形成权的行使将导致法律关系变动,其作用的对象为民事法律关系。

(2)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

形成权行使时,相对人处于容忍形成权行使之法律效果发生的法律地位,谈不上相对人负有何种法律义务。

(3)形成权具有从属性

形成权须依附于基础法律关系,不能与所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移转。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脱离该完整合同关系而存在。

【注意】以下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

(1)债权人撤销权。出题人采用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综合性权利(包括请求权能与形成权能),不属于形成权,但适用除斥期间。

(2)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因为催告不会直接引起权利的变动。

3.形成权的行使方式

(1)明示与默示:一般需要明确表示,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默示亦可,如受遗赠人的沉默则视为拒绝接受。

(3)形成权作为一种单方决定权,权利的行使不以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为条件。形成权的行使适用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但可撤回。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个别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如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

(4)只允许、仲裁的方式提起,即形成诉权。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

【注意】形成诉权中判决生效的时点与权利变动的时点重合:自判决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5)无需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单纯形成权,应以单方通知的方式行使形成权,明示(书面或口头通知)、默示(推定或单纯沉默)。

(6)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但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条件或者期限。

如解除权人甲向乙表示:乙不于3月3日之前付清拖欠的房租,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届时解除。甲行使解除权时所附的期限明确,不至于导致法律关系不确定的后果,有效。

4.形成权异议

(1)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抵销权时,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

(2)当事人没有就异议期间达成约定的,异议期间为对方当事人收到解除通知、抵销通知之日起3个月。

5.形成权的分类

包括财产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法上的形成权两大类,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等都属形成权。

(1)财产法上的形成权

A:物权法中的形成权

①典物回赎权:依据民法理论;②共有物分割请求权;③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B:债法中的形成权

①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②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③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④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⑤法定抵销权;⑥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⑦试用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⑧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⑨间接中第三人的选择权;⑩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

(2)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A:继承法中的形成权

①遗嘱撤销权;②继承权抛弃;③受遗赠权抛弃;④遗产分割请求权: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

B:婚姻法中的形成权

①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②离婚请求权;③收养关系解除权。

民事权利的种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权利的种类

2. 免除债务是否行使了形成权

(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等)。

(二)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典型者莫过于债权。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

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利与从权利

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利而存在。所以,从权利随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可参见《担保法》第52、73、88条)。权利人不能在转让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的权利。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

(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P12

1.支配权―――是典型的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

其特点是:

(1)客体是特定的;

(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

(5)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2.请求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

(1)具有相对性;

(2)具有非公示性;

(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在民法上的意义还在于,它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是请求权(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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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抗辩权

(1)抗辩权的特征:

① 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② 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③ 抗辩权为私权,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④ 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2)根据不同的标准,抗辩权可以分为不同类别:

①实体法上的抗辩权与程序法上的抗辩权:

注意: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而非否认对方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存在且提出请求为前提。在未提出请求权的情况下,抗辩权无从行使。故而,在权利已消灭的情况下,不适用抗辩权。如甲欠乙1万元,一年后甲已偿还,后乙又要求甲再给付1万元,甲予以拒绝,否认自已欠乙1万元的债务。这在性质上可称否认权,不属于抗辩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否则虽然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法律关系不会发生任何变动。形成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要件,故对相对人的影响甚大,只有及时行使才能使法律关系尽快明确,为此需要在法律上规定除斥期间。依此期间,权利人逾期不行使将导致权利的消灭。如果法律规定了该期间,即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没有规定的,依当人的约定期间;无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即告消灭(《合同法》第95条)。

形成权的行使还要遵循两条规则:一是不得附任何条件或期限(见《合同法》第99条第2款),二是一经行使不得撤销。因为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一旦到达对方即生效,故无所谓撤销。但在到达对方之前,意思表示尚未生效,故自然可以撤回。

① 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② 单方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消);

③ 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

④ 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 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合同法》第95条)。

(2)形成权的分类:

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形成诉权;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合同保全中的撤消之诉、可撤消的婚姻)与非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的撤消权、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和法定撤消权、违约合同解除权)

民事权利的本质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 资格。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两种。事实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事实行为行使权利;法律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 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

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两项主要原则:

,自由行使原则。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自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正当行使和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人应依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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