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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承销标准_联合承销标准规范

为什么一家公司IPO需要多个承销商?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的是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代销指的是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的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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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想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们币5000万元的,必须采取承销团的形式来销售,这实际上是关于巨额证券销售与承销团的规定。向公开发行的证券面值总额达到5000万即为巨额销售,巨额销售涉及的金额大,销售成功后的利润大,但是销售不成功的损失也大,为了保证销售者对巨额销售有足够的承受能力,证券法规定巨额销售必须要有相当资本实力的销售主体来承担,考虑到分散风险吗,稳定证券市场的因素,这种销售应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公司来联合承销。

公开发行证券面值总额低于5000万的,不要求由两个或以上证券公司联合承销。

承销团在承销过程中,其他承销团成员均委托其中一家承销人作为承销团负责人,该负责人为主承销人,主承销人与其他各家承销人的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委托关系,它的行为后果由承销团承担。

总而言之,IPO需要多个承销商联合承销的情况下是证券法的规定,为了稳定金融市场,规避风险。

什么是联合主承销商

联合主承销商,是指在股票发行中承销或牵头组织承销团经销的证券经营机构。

主承销商是股票发行人聘请的重要的中介机构。它既是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又是发行人的财务顾问,且往往还是发行人上市的人。

主承销商在发行人发行股票和上市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作用:

1、与发行人就有关发行方式、日期、发行价格、发行费用等进行磋商,达成一致。

2、编制向主管机构提供的有关文件;组织承销团;筹划组织召开承销会议。

3、协助发行人申办有关法律方面的手续。

4、向认购人交付股票并清算价款。

5、包销未能售出的股票。

6、做好发行人的宣传工作和促进其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7、协助发行人筹谋新的融资方式等其他跟进服务等。 由于主承销商在公司股票发行承销过程中已对发行公司有较深了解,所以常同时担任发行公司的上市人。

主承销商的发行办法 :

1、担任股票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负责向发行人,并对所出具的(函)和(尽职调查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2、证券公司出具的函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的意见及其理由。

2)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3)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

4)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

5)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6)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

3.因发行人不配合,使尽职调查范围受限制,导致证券公司无法做出判断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出具函。

4、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行完成当年及其后的一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对发行人进行回访,就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盈利预测实现情况)、(是否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是否与函相符)等进行核查,出具回访报告。

向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币多少元,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超过币5000万元的由承销团承销,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

向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扩展资料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

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

参考资料来源: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额超过币3000万元或者预期销售金额超过币5000 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竟标或者协商的方式确定。

承销团是指:对于一次发行量特别大的证券,例如国债或者大宗股票发行,一家承销机构往往不愿意单独承担发行风险,这时就会组织一个承销团,由多家机构共同担任承销人,这样每一家承销机构单独承担的风险就减少了。

承销团至少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组成,至于究竟需要几家承销商组成承销团,要取决于证券发行规模、发行地区。

在承销团中起主要作用的承销商是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是代表承销团与发行者签订承销合同的实力雄厚的大证券公司,一般由竞标或协商的方式确定,其任务主要是负责组建承销团,代表承销团与发行者签订承销协议等文件,决定承销团成员的承销份额等。承销团的成员确定后,主承销商应负责与其他承销商签订分销协议,明确承销团各个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各成员推销证券的数量和获得的报酬;承销团及其合同的终止期限等。

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币5000万元的,应当有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有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与发行的总值没有关系,所谓包销(不是承销)是指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向认购时,认购总额达不到其发行的数量,那么剩余的部分就由承销团包销。

公司债券的承销业务规范有哪些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有哪些呢?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时,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由受托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持续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三条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第二章 承接与申请

第五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第六条承销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承接项目,不得采用承诺价格或利率、承诺获得批文及获得批文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

确定承销费用时,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发行人资质、承销风险等多种因素,合理报价,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八条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协调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承销机构不得干涉发行人选取相关中介机构。

第九条承销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条承销机构应当向发行人进行有关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公司债券申报发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债券市场的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十一条 承销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协助发行人开展发行申请,做好备案等工作。

第十二条 承销机构应当对自身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承销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获得合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合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异。

第三章 推介

第十三条 承销机构可以和发行人采用现场、电话、互联网等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路演推介。

采用公开方式进行路演推介的,应当事先披露举行时间、地点和参加方式。在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公开路演推介时,不得屏蔽投资者提出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问题。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不得采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第十四条 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募集说明书等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承销机构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也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礼品、礼金、礼券等。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安排诱导投资者,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任何不当承诺。

第四章 定价与配售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六条 承销机构应当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公司债券定价和配售等重要环节进行决策,参与决策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名。内部监督部门应当参与决策过程,并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承销机构应当依据、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承销机构应当对承销和投资交易等业务之间进行有效隔离,在办公场所、业务人员、业务流程、文件流转等方面设立防火墙。

第十九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 承销机构和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二节 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

采取询价方式的,承销机构与发行人应当进行询价,并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利率区间,以簿记建档方式确定终发行价格或利率。簿记建档是指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协商确定价格或利率区间后,向市场公布说明发行方式的发行文件,由簿记管理人记录网下投资者认购公司债券价格或利率及数量意愿,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终发行价格或利率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承销机构与发行人应当遵守相关部门对公开招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网下询价配售、网上定价发行,以及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应当和发行人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以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承销机构应当督促网下投资者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进行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或利率,获得配售后严格履行缴款义务。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当自主决定是否报价,承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 簿记管理人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照披露的配售规则组织配售。

簿记管理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簿记管理人应当做好簿记建档全过程的.记录留痕工作,建立完善的工作底稿存档制度,妥善保存簿记建档流程各个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订单、簿记建档配售结果等纸质文档,以及邮件、电话录音等电子文档。

簿记管理人是指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承销机构。

第三节 非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

第二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定价发行方式,由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采用簿记建档方式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参照本规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及配售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承销机构应当按照、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承销机构在公司债券承销期间应当督促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承销机构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进行核查,确保信息披露的文件处于有效期内,在不同媒体上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应当督促发行人按照规定披露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 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将公开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核准后,发行结束前,承销机构应当勤勉履行核查义务,发现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承销,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十三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核准后,发行结束前,承销机构应当督促发行人按照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活动中,承销机构应当对获得的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获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承销机构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积极提供调查了解所需的资料、信息和相关情况,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承销机构应当保留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如实、全面反映承销全过程,相关资料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五年。

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承接、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发行申请、推介、定价和配售、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中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协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承销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承销机构应当对协会的检查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检查内容包括:

(一)承销业务制度、决策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等合规情况;

(三)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四)存档备查资料的完备性;

(五)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惩戒措施,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与为发行公司债券提供交易、转让服务的场所共享有关自律惩戒措施信息。

第三十九条 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协会依法移交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处。

第四十条 发现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规范的,可向协会举报或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中证协发[2012]120号)同时废止。

债券发行承销合同标准版

债券发行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债券承销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经银行批准,采用招投标方式发行“_________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负责债券招投标发行的组织工作;乙方自愿成为该种债券承销商,承诺参与投标,并履行承购包销义务。

根据《中华民法典》和银行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债券种类与数额

本协议项下债券指甲方按照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采用招投标方法发行的债券。甲方根据其资金状况,经银行批准,分批确定发行数量。乙方承销数量包括中标数量和承销基本额度。

第二条承销方式

乙方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承销债券。

第三条承销期

每次债券承销期由甲方在债券发行公告和/或发行说明书中确定。

第四条承销款项的支付

乙方应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将债券承销款项及时足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异地承销商通过银行电子联行划款,同城承销商以支票方式支付。

第五条发行手续费的支付

甲方按乙方承销债券总额的一定比率(由甲方在发债说明书中确定)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该笔费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承销款后十个营业日内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六条登记托管

债券采用无纸化发行,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负责债券的登记托管。

第七条附属协议

甲乙双方均认可,通过债券招标系统在招标期间按规定格式传送和给出的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均为本协议项下附属协议。

第八条信息披露

一、甲方应于每次债券发行前向承销人提供招投标办法和发债说明书,并于招投标结束后发布发行公告;

二、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告每次债券发行的发债条件和发债方式;

三、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布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四、甲方应按年披露其财务状况及其他有关债券兑付的重要信息。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如下:

一、甲方有权按债券发行条件和乙方承销额向乙方收取债券承销款项;

二、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甲方可在债券招投标发行额度内确定乙方的基本承销额度,全体承销商的基本承销额度总额不超过发行总额的10%,并在承销团成员之间等额分配;

三、债券发行的招投标条件、程序和方式等由甲方确定;

四、按照政策,自主运用发债资金。

甲方的义务如下:

一、甲方应依约履行归还本息的义务,不得提前或推迟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二、甲方应按债券发行条件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

三、甲方保证其采用的发债方式符合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对全体承销商给予同等待遇;

四、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如下:

一、有权参与每次债券发行承销投标;

二、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兑付本金时向甲方收取兑付手续费;

三、有权向认购人分销债券;

四、按甲方的发债条件取得发行手续费;

五、可获得承销期内(发行起始日至缴款日之间)分销认购款的暂存利息;

六、有权参加甲方举行的发行预备会议,有权获得甲方招投标发债的所有应依法公告的信息。

七、经银行批准后,可在同业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甲方参与同业债券交易时,乙方可与甲方进行对手交易。

八、有权无条件退出承销团,但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的义务如下:

应以法人名义参与债券承销投标;

应按时足额将债券承销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应按债券承销额度履行承购包销义务,依约进行分销;

应严格按承销额度分销债券,不得超冒分销;

如甲方在招投标发债中确定了每个承销商的基本承销额度,乙方应承担该基本承销额度的承销义务。

乙方有义务按甲方确定的招标方式和发行条件参与债券发行投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

乙方应将发行经办部门、人员授权或变更等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结算公司。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能依约支付承销款项,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未付款部分和违约金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其他债券的本息中扣除;缴款逾期十天以上的,甲方可取消乙方未付款项部分的承销额度,乙方自动丧失承销商资格,但对已承销的债券仍应按本协议承担义务;

乙方如借承销债券之机超冒分销债券,超冒分销部分甲方不予确认,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单方面终止其承销商资格的的权利;

甲方如未依约履行债券还本付息义务,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如未按发债条件承担分配的基本承销额度,或连续三次不参与投标或未按规定进行有效投标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承销商资格。

第十二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如本协议与银行有关规定不一致时,甲乙双方应按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协议项下附件包括:

1.发债说明书;

2.债券发行办法;

3.甲方出具的招标书

二、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其他补充协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结算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发行的债券。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共同承销的特点

共同承销的特点有:

1、承销团中各承销者以共同名义与证券发行者签订承销协议。

2、承销团中各承销者须委任一家承销者为承销团负责人,又称主承销者,代各家与发行者接洽及办理有关证券承销协议所约定业务的一切事宜,主承销者的行为后果由承销团承担。

3、承销团各家承销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定或约定。

共同承销是指两家以上的承销商共同承销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形式。共同承销是承销商之间的联合行动,以共同承销商的名义与证券发行人签订承销合同。

联合承销是美国借助投资银行的证券发行及分销方法的一种。它是指发行征募事务及风险超出负担的能力,或虽然具有负担的能力,但在分散风险的意义下,由两家以上投资银行联合承担的收购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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