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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门保障性商品房政策)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保障性商品房实行批次轮候配售制度。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受理前,根据房源筹集、房地产市场等情况制定每批次的轮候配售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批次轮候配售方案包括销售对象、售房单位、房源项目、房源地点、房源数量、销售价格、配售安排、选房规则、退出等内容。保障性商品房可以面向本市高层次人才单独批次配售,具体在配售方案中明确。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门保障性商品房政策)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门保障性商品房政策)


法律依据:《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

第十条 保障性商品房实行批次轮候配售制度。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受理前,根据房源筹集、房地产市场等情况制定每批次的轮候配售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批次轮候配售方案包括销售对象、售房单位、房源项目、房源地点、房源数量、销售价格、配售安排、选房规则、退出等内容。

保障性商品房可以面向本市高层次人才单独批次配售,具体在配售方案中明确。

第十一条 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者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

厦门经济保障房申请条件

法律主观:

厦门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1、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2、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3、所有申请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4、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以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5、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倍以下,家庭资产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6、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法律客观: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一)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二)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三)符合条件的本市高层次人才。

厦门保障房产权比例只有40%,这个说法没有依据。

根据《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第三章申请第十三条保障性商品房的产权归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有。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不作为共有产权人。

保障性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本市无住房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厦门 保障性商品房申请分配流程

经意向登记、公开摇号,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申请分配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

(一)申请人填写《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非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向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未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可以享有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资格,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即告失效。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三)申请保障性商品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在厦无住房证明等材料,具体按批次轮候分配方案要求提供;

3.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二、 审核公示

(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社区(村居)内公示7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公示情况,在每批次申请截止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二)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民政等部门发出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等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公安、民政等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协查结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等情况进行复审,并将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三)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资源规划、人社部门发起申请家庭的住房、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缴交及骨干人才身份情况的协助调查,市资源规划、人社部门在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协助调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每批次的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报纸、网站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选房配售

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其委托的运营企业组织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家庭按顺序号进行选房并出具配售通知书,由售房单位根据配售通知书与购房人办理合同签订、合同备案、权属登记等相关配售手续。

申请家庭未能在规定时限内选房、签订购房合同或者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交购房款的,视为放弃本批次购房资格。

四、后续管理

(一)保障性商品房自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时间起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回保障性商品房的,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单位提出申请,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单位按原购房价并考虑折旧、税费等因素依法依规办理。具体事项按照销售合同约定执行。

(二)保障性商品房自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时间起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购房人如需上市转让或者转为普通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按原购房价与提交申请时房屋市场指导价的差价的55%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房屋市场指导价按购房人提交申请时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房屋市场指导价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适时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保障性商品房同一地段周边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评估确定。

(三)申请家庭成员已取得保障性商品房后如需购买、继承或者受赠其他住房的,应先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单位办理退出保障性商品房。未退出保障性商品房的,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其他住房的购房合同备案。申请家庭成员仅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部分产权的,不受本条款限制。

五、其他未尽事宜以现行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2〕8号)等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执行。

法律分析:新建或者配建的保障性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面向高层次人才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可以适当上调,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法律依据:《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第八条 新建或者配建的保障性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面向高层次人才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可以适当上调,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1、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家庭申请:在申请之日前,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单身居民以个人名义申请:在申请之日前年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2、已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即目前已纳入受理范围、已选房、已入住的家庭,不能参加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意向登记。

3、申请家庭成员要求:

(1)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3)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

(4)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不能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情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5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0年的;

(4)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3年的;

(5)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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